為什麼我們合法使用自己的財產 , 還要簽署另外的合約 ?就算機車倒掉 , 造成別人的財物損失 , 本來就該負責賠償的 ,這跟有沒有簽署合約有關係嗎 ?難道各位家裡處幾個人 , 家裡住什麼人 , 還要另外簽署合約嗎 ?我不懂 !
不知道台灣有沒有像我這邊的法律之前也問過我這邊4輪車位停泊2輪的問題我這邊有一個叫土地用途的約法就是發展商當初跟政府申請土地是什麼用途例如是作停車位, 多少停車位, 停什麼車都要跟政府列明我這邊如果列明是家庭車位就連機車/客貨車都不能停第二個問題就是保險, 管理處有強制保險樓主可以從這兩點看看如果台灣沒有土地用途的法律就看看能不能從保險途徑入手跟發展商/管理部談談
vclh wrote:我沒有買汽車,但在自...(恕刪) 先看社區住戶公約或是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有沒規定?沒規定就停吧如果有規定就查建商給的圖說寫的是不是"停車空間"只要是車就可以停,管委會無權置喙停的是汽車機車腳踏車,手推車一樣照停但是雜物就不行囉然後你要停幾台也是你家的事,不要超過限重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