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ong wrote:
你還會笑別人見識少0分.
獨立權狀就是車位產權擁有者嗎?(恕刪)


法定、獎勵、增設停車位這種老掉牙的題目還真有人搞不清楚!

有獨立權狀的車位可以單獨買賣,不用跟著主建物(房屋)一起移轉,而且可以賣給非社區住戶,你應該也不知道吧!
gordonwu3 wrote:
停車位是我買的,有權狀!(恕刪)


樓主自己寫的,「有權狀」和「標示在主建物權狀內(的第X號車位)」是不同的,除非他自己搞不清狀況!

所謂有獨立權狀的車位,是車位本身就一張,很多人沒看過。
nwcs wrote:
1.如果有明確權狀,例如幾號停車位,你擁有該土地權狀,那你可以主張使用權利,講白一點,你要圍起來,也是可以的。

2.如果只有區分使用權,但無專屬使用權,如無固定使用人之停車位,則屬公共設施,屬於管委會的管轄範圍。

但停車位屬於重大公共事務區域,因此使用規定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通過才行,這就是樓主的翻盤機會。

如果未經大會同意,而是只有管委會公告,那樓主可以提出規定無效之異議,要求開臨時會來確認。(恕刪)


這位算是這麼多樓裡面相對比較有清楚概念的!

樓主你的社區如果只是管委會自己的決定,基本上到法院贏的機會很大。但是如果貴社區有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等並經區權會通過,要翻盤則要看區權會開會及決議過程有無程序瑕疵,要不然就要細究條文內容有沒有侵害私人的財產權。
這就是住社區的大樓"規定"
為的就是要統一不雜亂的視覺~所以我不住大樓就是因為根本沒有自主權
我們社區車位就是有獨立權狀的
之前有鄰居的親戚暫停到某家的車位
結果對方把車圍起來無法出去
請警察來也沒用,每一個進去車位想要移走障礙物的還都被告非法入侵
檢察官還起訴,不過一審判沒事就是了
但是停車的被告侵占有成立,還賠了一點錢
風~~
sunreal77 wrote:
那種獨立車位專有部份確實可以不受他人干涉使用,亂堆雜物及停車,使得管委會不好管理,也造成了住戶間磨擦和糾紛。

很多網友提到類似看法,但其實是錯的。
不論獨立產權車位(增設、獎停)還是附屬產權(法定)都一樣要受規約的管理條文制約。
有網友提到憲法十五條的財產權(自由使用、處分不受干涉),推論為只要不越線,愛怎麼停就怎麼停,愛怎麼用就怎麼用。
這是大過簡化條文的錯誤,忽視例外的情況。相關的釋憲文一大堆!
有一解釋(釋400號)和樓主案例比較相關,截錄供參考(全文很長):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

重點還是樓主之社區規定一車格限停一車的規定是否合乎公眾利益比例原則,不管法定車位還是獨立產權都一樣。

至於"亂堆雜物"就己經違反使照登記的(停車)用途,沒有規約限制也是違規使用。
內政部86年3月25日台內地字第8674739號函
要旨: 數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人協議共用其共同使用部分之某一特定停車位,其電子處理作業登記方式

內容: 有關數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人協議共用其共同使用部分之某一特定停車位,其電子處理作業登記方式為於建物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車位編號:○○○○○○○○與○○○○○─○○○建號共用」,並於列印建物所有權狀時,將其列印於共同使用部分「含停車位編號○○○○○○○○○,權利範圍××××××××××分之××××××××××」欄位之下方,詳如附件。附件:建物所有權狀格式暨列印方式含法定停車空間產權登記



這是法定車位權狀的標示方式,屬於共有約定專用,近幾年的大樓從當初分管契約可查,會受社區規約限制.

樓主車位權狀如果是獨立權狀,內容沒有和主建物掛在一起共用,那是專有專用屬於私領域部分.
tt_koupe wrote:
這是法定車位權狀的標示方式,屬於共有約定專用,近幾年的大樓從當初分管契約可查,會受社區規約限制.
樓主車位權狀如果是獨立權狀,內容沒有和主建物掛在一起共用,那是專有專用屬於私領域部分.

我56樓全都白講了
約定專用,就有專用權,就是私領域。
私領域不一定要有產權,A租一間房子就拿到使用權,所租房子就是A的私領域。房東未經A允許都沒權進去。
私領域若涉及公共利益,就可能因而受到約制。利如陽台是私有私用,但涉及外觀就受規約約束。
車位在共有的地下室,當然涉及公共利益(外觀、安全),管你是不是獨立產權都要受到社區規約約束,若涉及安全,就算只是管委會決議就有約束力。
看這個判例就知道,社區決議對獨立產權車位有沒有約束力的判例:
買車位投資! 影響社區安全「禁」出租
這只是一個證明社區決議對獨立產權是具有約束力的。
但上了法院誰贏誰輸,真的很難說。也有判例,共有專用(法定)車位租給外人,訴訟是勝訴的。
輸贏是case by case,主要攻防在比例原則不是獨立產權與否。雙方論證很重要,也看法官心證。
結論是,社區決議對(不管法定、增設還是獎停)車位都具約束力,但約束力不是絕對的,要在公共利益和私權保障之間求取平衡(比例原則)。
gordonwu3 wrote:
不好意思打擾大家休假(恕刪)

留言到58前大多看了
基本就二種人
友重機的就說可能可以的話。
連自己的地要放什麼都可以這種都出來了,但管委會不管理可以嗎?
反重機的就說偏不行的話....

樓主在管委會改人時去問友重機的可以的機會就很大
去告也是一樣看你遇到的法官是友重機的或反重機的吧
看了大家的回文,真的收益很多!!!
大概也知道該怎麼處理了,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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