蔥油餅大叔 wrote:這個就是中文字神奇的地方了得 可引申為可以之意得 可引申為必須之意大型重型機車"得"停汽車停車格。 同一個字兩個意思 法條在用詞時,"得"的解釋,如您所說,是可以的意思!但如果是必須(就是規定),會用"應"這個字!!在制定法條時,很多時候為了執行上的緩衝空間,所以常用"得"這個字!卻造成了大家的困擾!!!!
gary930 wrote:有兩段式左轉過不是每...(恕刪) 唉!不是針對你!如果連騎紅牌的人都不了解紅牌的權力範圍,那要如何教育對紅牌路權有誤解的人?紅牌目前的困境,騎紅牌的人本身也有責任,不用亂推!
gary930 wrote:請問台北百貨公司有規定大號比照小便的設備???今天晚上去百貨公司上大號被一個台灣聯通的員工員工:不客氣的說難道你不知大號要去馬桶拉嗎?回答:不好意思,我就已經拉了,也用水沖過了(一樣馬桶也是用水沖就走,為什麼便便在小便斗用水沖不走?)員工:你拉大大要去一般的馬桶啦回答:我就已經拉了,下次我會注意員工:你就是要把他清理掉阿!該員工的口氣態度真的是不敢領教我只能說;這樣他會有嘉獎嗎?還是眼紅?還是只能當清潔員所以心生不爽?在我家只有一馬桶,我根本不用那麼麻煩 打完閃人
樓上的大大說的沒錯~~!!讓我說明一下~~我是阪急員工我們百貨是跟統一開發承租的,也就是說,我們阪急是房客,而統一開發是房東,當初承租時因為統一開發想自己經營停車場,所以並沒有承租給我們,而是承租給了台灣連通,我們百貨的停車優惠也是每個月要付給台灣連通錢,所以~~我們是無辜的~~台灣連通跟我們毫無關係~~找我們客訴其實也沒啥用~~它們也不太鳥我們~~這就是我們阪急員工的悲哀Archerfish wrote:你這頂大帽子我可不敢...(恕刪)
gary930 wrote:請問台北百貨公司有規...(恕刪) 大哥!!紅牌比照汽車,這點閣下很清楚吧..人家有規定,收費員也是吃人頭路的.萬一人家通融你被抓包了,受到懲處.你為難人家圖個方便,萬一對方被懲處了你要負責嗎?如果通融讓你停,你的那麼大台機車進進出出,移車的亂牽車的一堆~把你車刮傷了,你會自認倒楣嗎?想法別那麼自私.....要嘛你就不要騎紅牌呀~~
Archerfish wrote:你這頂大帽子我可不敢戴!送還給你!XXX條例跟XXX法有何不同,有人還搞不清楚!...(恕刪)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 條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至於為何會有人稱違規?可能是因為交通規則的關係,所以大家都稱違規,但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無法處罰駕駛人,並須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才能對駕駛人開罰,所以稱違法才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