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黃牌是否可以停機車停車格?


Ducati_S2R wrote:
哪一條規定?真的有人...(恕刪)


這是台北市停管處給我的回覆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停車管理工程處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停車管理工程處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2/11/1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1.11.01北市停企字第101383883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於101年10月25日反映路邊停車的管理辦法事宜,我們非常重視您的意見,說明如下:
一、本市路邊停車格位管理係依停車場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辦理。其中標線繪設係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車輛停放線之規定辦理,劃設標準為小型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停車格位係採同一尺寸繪設,餘依一般機車停車格位標準繪設。如停車違反現地停車規定者,將由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開單告發,處以新臺幣600~1,200元罰鍰。
二、另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條文於101年6月19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10032021號令定自101年7月1日施行,係將550C.C.以上及2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修正為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均得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據此,為使停放本處轄管之大型重型機車民眾有所依循,於101年7月3日北市停營字第10134802000號公告,本處轄管路外收費停車場(機械停車塔除外)暨路邊停車收費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於小型車停車格,停車收費費率依前述規定比照小型車規定,依現場公告之小型車收費時間、方式及費率標準收費並無疑義。
三、至您所述大型重型機車使用管理相關規定您可至交通安全入口網(http://168.motc.gov.tw)及公路總局網站(http://www.thb.gov.tw/)大型重型機車專區查詢。
二、承辦人:鄒鎮仁,聯絡電話:(02)27590666-6133。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處長 張哲揚 敬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雲遊台灣 wrote:
這是台北市停管處給我...(恕刪)

這回應還真是有種事情都不講清楚的感覺..

而且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
但怎麼停車應該是停管處自己的職權吧?
尤其是那種停車場(不是路邊停車)
Ducati_S2R wrote:
這回應還真是有種事情...(恕刪)


這是我發文給台北市政府 , 而由其主管單位進行回答 .
因為我想確定車種停車的規定及法源依據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處罰條例 , 其效力不及於停車場 !
"停車場"內的規定 , 由各停車場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自行規定 .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雲遊台灣 wrote:
這是我發文給台北市政...(恕刪)

中華民國的官員跟本不愁台灣土地用不完。
雲遊台灣 wrote:
"停車場"內的規定 , 由各停車場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自行規定 ....(恕刪)

我意思就是那種公有停車場就是停管處自己要規劃吧
不要說機車格就連汽車格也不見能停!

根本是亂迄八遭的規定!
台北市停管處是隸屬於台北市政府的
政府規定大型重機要停汽車格,停管處就是比照辦理
只要是公有停車場,停下去不會有任何爭議

另外,回覆60樓的網友,您若有大型重機
可以試著將您的愛車停到洛陽停車場的機車區,或是不依規定停放
再觀察看看會不會被巡邏員警開單
Tison0829 wrote:
台北市停管處是隸屬於...(恕刪)


停車場內開罰單 ??
這點我倒是沒有聽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及於停車場, 真的能開單嗎 ?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於101年10月25日反映路邊停車的管理辦法事宜,我們非常重視您的意見,說明如下:
一、本市路邊停車格位管理係依停車場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辦理。其中標線繪設係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車輛停放線之規定辦理,劃設標準為小型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停車格位係採同一尺寸繪設,餘依一般機車停車格位標準繪設。如停車違反現地停車規定者,將由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開單告發,處以新臺幣600~1,200元罰鍰。
二、另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條文於101年6月19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10032021號令定自101年7月1日施行,係將550C.C.以上及2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修正為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均得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據此,為使停放本處轄管之大型重型機車民眾有所依循,於101年7月3日北市停營字第10134802000號公告,本處轄管路外收費停車場(機械停車塔除外)暨路邊停車收費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於小型車停車格,停車收費費率依前述規定比照小型車規定,依現場公告之小型車收費時間、方式及費率標準收費並無疑義。
三、至您所述大型重型機車使用管理相關規定您可至交通安全入口網(http://168.motc.gov.tw)及公路總局網站(http://www.thb.gov.tw/)大型重型機車專區查詢。
二、承辦人:鄒鎮仁,聯絡電話:(02)27590666-6133。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處長 張哲揚 敬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雲遊台灣 wrote:
停車場內開罰單 ??...(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沒有不及於停車場
公有停車場的管理是遵照停車場法

<取締開單>
如有違規事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取締
相關條文請按此

<拖吊移置>
依照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未依規劃停放之車輛之處置)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
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
、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
處所。
Tison0829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這是交通部自我的解釋函 !
你要說它有效當然也行 , 如果有律師或法官要打行政訴訟 ,
說他沒有法源依據 , 或許也有得打 ..

所以我才會行文給台北市政府詢問法源依據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處罰條例 , 的確不及於停車場 ..
是後來主管機關用函或者公告的方式貼附上去的 !

而你提到的32條 , 這是移置的相關條文 , 而不是處罰 , 這不一樣喔 .
比如說有人停在通道上 , 或者沒畫格子的區塊 , 那按照這一條是可以
主動將車輛移至正確位置(停車格內) , 可沒有開罰的法源依據.

而且 , 停車場法的適用對象不是一般用路人 , 而是針對設置 , 管理 , 營運 這樣的對象 .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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