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showmaster02.jsp?LawID=A040040111012400-20080116
警用車輛執勤時特殊路權依據,請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99,113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簡單歸納:
1. 警用車輛「執行任務」時(不限於緊急任務),臨時停車、停車地點不受限制(道安規則113)
且與是否開啟警示燈「無關」(原文照片爭點之一)
比如在路上臨時停車以盤車可疑車輛或處理事故、在金融機構前臨時停車下車巡簽...等需要
2. 警用機車(不限於大型重機)「執行任務(不限於緊急任務)+開啟警示燈(必要)」,
除了不能行駛高速公路,其餘關於機車行駛之限制,
包含禁行機車道、市區快車道、快速公路、兩段式左轉、人行道...等,均不受限制(道安規則第99條第4項)
且排除99條-1對大型重型機車應比照小型車行駛之限制(亦為原文照片爭點之一)
3. 警用車輛「執行任務」時(不限於緊急任務),不受時速限制(不限於是否開啟警示燈、警鳴器)
(道安規則第93條第2項前段)
4. 警用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時,除不受行車速度限制外,亦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也就是可以闖紅燈、逆向...等,但必須「開啟警示燈+警鳴器」
(道安規則第93條第2項後段)
總結:
原文內警用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於機車停等區之情形,
依客觀條件(穿著制服、兩車共同行動等)研判,應屬執行任務中(例如巡邏、交整等),
依規定排除臨時停車、停車地點、以及對大型重型機車路權限制,
不問其是否係執行緊急任務,亦不論其是否有開啟警示燈,均屬合乎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