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sywen wrote:
(恕刪)
把“爭取”跟“歸還”搞混不知道是故意還是不小心
但小弟知道小粉紅常搞偷換概念
在被發現之前先指責對方是中共同路人
真的是高招的小粉紅
MT-10 wrote:那不就政府單位怠惰
第 92 條 第2項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以上是重機有合法行駛高速公路的法源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以上是重機違規的罰則
合法但違規這邏輯不衝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