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信箱陳情案件 第 2523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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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標題:台灣之恥---高雄縣內門村村長村民警員,車禍處理態度
發信日期:2009/4/24 上午 09:45:01
回覆時間:2009-4-27 1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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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98年4月24日寄給縣長的電子郵件,經交由本局旗山分局查處結果,答復如下:
1、台端指稱有關「反應員警處理車禍態度不佳案」乙情,經查明事實經過,本案處理人員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填〈繪〉製相關圖、表、單等資料可稽。另本件交通事故於97年9月21日發生,雙方當事人業於97年10月12日和解並將和解書提示本分局在案,合先敘明。
2、針對所提之事故發生當場僅查核重機車騎士之證件之情,查警方於當場所索取之證件僅?查證確認兩造身分及填寫相關表單之用。案件中駕駛人有無汽車駕照,係由警方向公路監理單位查證後依法處理。
3、警方對當地民眾騎乘無牌機車及未戴安全帽行為置之不理等情,經查當天於車禍事故現場警力不足,致無法於當場舉發該民眾交通違規行為,且員警處理亦有疏失之處,本分局業依規定核予該處理員警行政處分,亦責請內門分駐所加強取締勸導交通違規情事。
4、有關本分局員警處理疏失乙節,本分局已對相關人員再教育,以提升警察服務態度及品質。感謝 台端建言,如有其他寶貴意見請不吝提供指正。 謝謝來信,祝 萬事如意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 局長 李福順 敬啟 承辦人:彭健彰 聯絡電話:07-6621208 註:如欲再次來函,請勿直接在發信軟體上點選回覆之功能,仍請至高雄縣政府網站縣長信箱內填寫寄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