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sywen wrote:
這不叫神奇的法條,那叫刑法14條,
除了交通事故,任何的過失傷害都用這條,
取消了對社會比較好??
而且你還漏掉了能注意這三字,
真不知道「應注意而未注意」這種錯誤的說法還會聽幾次。
這本來就是神奇法條。「能注意」三個字是廢話,以交通事故來講,駕駛人本來就有注意四周的義務(應注意),除非豪雨暴雪能見度只有幾公尺這種例外狀況,否則「能注意」永遠為真,然後你撞到了,就是未注意,不然為什麼會撞到?
你去看看幾個上新聞的案例就知道了。說實在我現在在快速道路看到重機在我前方車道時,我都做好他隨時會自摔然後我要閃他的準備,以免到時出事挨一記未注意就虧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