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感謝saxo_lin145出借帳號

正文如下:

快克公司聲明:

一.本公司首先感謝各界的指正,看見網路如此多的消費者,不論是已購買或未購買本公司產品的各位單車運動同好在這個事件中如此關心本公司產品,也提出了各項建議,讓本公司有再進步的空間。同時也再次感謝長期支持及購買本公司產品的消費者,能夠繼續支持本公司,讓我們能為國內外喜愛單車運動的各位盡一份心力,能因使用本公司產品而來保護您的愛車,讓您的愛車陪伴您及您心愛的家人一起渡過每個休閒運動的美好時光。

二.就張先生的事件本公司也深表遺憾,因未來仍可能會有類似的消費問題及疑慮發生,在此本公司特別
慎重將本次事件之過程及處理流程做下列幾點聲明:

2008年10月11日下午,本公司客服人員接獲張先生來電表示於行駛高速公路中二高清水路段,車上攜車架U型架與兩部單車發生不明原因脫落,詢問本公司該如何處理,本公司客服人員詢問張生先目前現場狀況如何?張先
生表示將U型架及單車留置於路肩護欄旁,因擔心警察開立罰單,故逕行離開現場(非張先生所言為本公司誤為張先生害怕,而實為張先生自己告知本公司逕行離開之原因)。但本公司為保障張先生後續權利,事發當日亦馬上聯絡高速公司警察局中清路段段第七分隊及高工局,高工局並立即查詢清潔隊是否有發現上述掉落物;同時電詢警廣,是否有路人回報路況,經查詢結果皆無所獲。本公司客服人員於瞭解現況後,請張先生先將U型架以外的主車架送至楊梅單車店,本公司於星期一會速請工程師瞭解損害情況,而另一個不幸事件也同時發生(事後經張先生重回事發路段卻發現U型架及單車己不在現場),而此一事件之發生卻引來張先生之怒氣,乃因本公司產品出問題,要本公司負起全責,賠償張先生的所有損失。然而,在本公司前往探查完損害情況後,亦表明在測試報告未出爐前為表善意,本公司願將張先生之車架免費升級為本公司新款品,但張先生表示已無信心使用本公司產品,並強烈反應須連同攜車架及兩部單車以現金賠償,因測試報告未完成,在尚未釐清是否為機件或人為操作問題前不能承諾。嗣後,測試內容及圖片比照如下:

快克公司聲明

第一張圖為本公司的產品全貌,張先生所言之U型架斷裂及斷裂處為固定座總成(因固定座總成含泡棉管、U型架、小旋鈕、大旋鈕及固定板)一般使用時,須先放入固定板而後將大旋鈕旋緊完成固定座之安裝。
  
經本公司測試以112公斤外拉力測試要造成固定板及大旋鈕脫落幾不可能,固定板及固定螺絲只呈現彎曲,並未斷裂,而此時U型架之泡棉管部份先行斷裂。就張先生所提供網路的二張照片,其中一張大旋鈕(照片二)之特寫可以很明顯看出

照片一(照片來源引用張先生發表於小惡魔的單車俱樂部網站)
快克公司聲明

照片二(照片來源引用張先生發表於小惡魔的單車俱樂部網站)
快克公司聲明

(一)固定板未裝置在大旋鈕之下。
(二)大旋鈕及固定螺絲均無遺失,若要造成固定基座斷裂那可想要多大的拉力,且要使固定板脫落勢必連大旋鈕也該一併脫落,而非大旋鈕及固定螺絲完好如初,而未見固定版

綜上,可得一個小結論,本公司最初設計固定板及大旋鈕為的就是U型架直立起時之固定件,如果固定板未裝置妥適,則U型架將無法固定使用,而小旋鈕只是用來使U型架管可以橫放與直立之活動關節,試想沒固定板的U型架會遭受何種命運的安排,張先生的照片給了大家一個答案,照片是張先生提供而不是本公司提供的,這是事實,請大家公評。

另張先生表示於11月11日,再次電聯本公司客服部時口氣十分強烈,要求本公司一定要賠償所有損失,不管測試報告之內容亦不同意協商,只一面表明若不接受就要上網公佈或開記者令本公司難堪,而本公司客服人員無奈回應張先生要如此強硬並依此為條件,恐本公司窒礙難行。而後就發表一連串網路的報導。

本公司就張先生的事件過程做上述的說明,希望張先生能冷靜下來,本公司會再請客服人員聯繫張先生共同解決這個問題,或者由本公司主動向消基會提出調解請張先生出面解決,本公司皆可以配合。

於多年本公司在台灣尚未風行單車運動風潮前,就已投入開發攜車架為了讓國人可以買到比國外產品更便宜、更安全的攜車架,本公司更是國內第一家通過車輛研究測試中心(ARTC)之公司,一路走來,蓽路藍縷非一語能盡,且在這個消費者意識高漲的時代,有那一家公司會為了一個單一事件而置之不理,致使公司商譽受損。本公司於今日知悉張先生所發表之文章,未立即反應為的是不要再讓張先生及其家人又遭受另一個打擊,對此也向張先生致歉,為了本公司之商譽,幾經討論做此回應願諒。也願各位喜好單車運動的好友們,繼續安心使用本公司產品。
快克公司提醒各位車友下列事項;

一.本公司攜車架經政府檢驗合格,並非合格就不用送監理站辦理車體變更,正確做法應該是檢附合格證明及發票至監理站申請車體變更,以免將來警方對攜車架全面檢查或於行駛中或發生事故時,因未完成申請車體變更遭受罰款。

二.行駛於平面道路或高速公路如發生脫落或事故時,應立即於脫落物或事故現場置放三角警示架,並待交通警察前來處理,若真的是產品的問題連同罰款也可同時向該公司求償,切忌擅自離開,如為事故現場恐有肇事逃逸之刑責。

快克公司關心您,上路前請記得再次檢查您的攜車架是否已照安裝說明完成安裝,如有疑慮,請洽購買之店家或與本公司聯絡。


感謝所有關心本事件之消費者 也感謝mobile01站方代為轉貼以及出借帳號的網友

文章關鍵字
基本上還是要到消基會處理比較公正,我覺得雙方都有各自立場。
還是老話一句,非固定攜車架還是少上高速公路(長途)。
不好意思請教一下

照貴公司所PO的SBC 900型攜車架的圖片看來,立車架如果掉落的話,照理說那顆帶鎖頭的黑色大旋鈕,應該會連同立車架一應併掉落才對!

問題是事主張先生所PO照片中,他那組攜車架的立車架結構,看起來真的不太像是貴公司SBC 900型產品,反而比較像是貴公司SBC 900-2 型產品!

貴公司SBC 900型產品的立車架結構,看起來好像比SBC 900-2來的堅固耶!

如有本人有誤解之處,還請貴公司指正喔!

因為我最近才正在打算安裝貴公司的產品!
我反覆看了兩三次..
看起來張先生應該是SBC-900-2...
而並非是SBC-900...
這點是否要再澄清一下呢?

既然已請消基會出面...
大家就靜觀其變吧...

不過..
事情結束後..
該不會有保密條款吧..
然後就不了了之:P
跟我一起去流浪~~
saxo_lin145大大:

Y砲認為貴公司應該在01公開向大家解說才對!

而不是傳私人訊息給我,要Y砲去查貴公司的客服電話,然後自己打電話去問!

至少也要主動給偶貴公司的電話嘛!
熟是熟非
非外人所能置喙
唯有兩造雙方心平氣和討論

但是
橫向置車似乎難得一見
又未見拆前輪降低高度
所產生慣性風阻遠大於縱向置車
心有所慮
大大您好:

不好意思 敝社不知是否可以發布公司電話?
所以 剛剛沒有告知您 對不起

關於張先生的攜車架為SBC-900

謝謝您的回應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 7-1 條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
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
項之安全性。

本人就快克公司之聲明表達個人法律見解
快克公司公司之產品因已通國家標準檢驗通過,故其產品應符合當時科技之安全性.
因快克公司明知安全板為固定單車之重要元件,且如未固定好安全板,很可能發生U型架脫落之情事,
而快克公司未於在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財產之可能部位,明顯標示警告,及提醒消費者處理方式,此應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之虞,快克公司應有過失,惟因樓主亦有疏失,未固定好安全版及掉落車輛至於路邊而遺失,該糾紛應以和解為主,樓主你千萬不要有要快克公司負全責之想法,因你的過失未將已在你占有之單車帶走
by joeleeyg
我們夫妻倆趁高速公路車流空檔,冒險走上車道將該脫落物拖離(因掉落之U型鋼及2部單車仍因固定器而連結在一起)於高速公路車道上,將其置於路肩護欄旁;

,你如要主張單車帶不走,可能說不過去,因可叫警察或吊車,貨車等,以達到帶走車輛之目的,搬運費用可向快克請求,但你決定離去,,快克公司是可主張遺失車輛免責,僅賠償置車架維修賠償及車輛掉落所造成之單車維修損失.
.
張先生的攜車架是SBC-900沒錯,第一代的才有黑頭大螺絲,第二代的沒有.

跟Jet Ranger一樣,我也覺得第一代的看起來比較堅固.
網路上我看不到您,但我會在我的回應留言中看到我自己。
saxo_lin145大大:

其實您不該將SBC 900-2的圖片PO出來耶!

SBC 900和SBC 900-2的結構差那麼多,稍微比對一下就可發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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