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單車撞斷3牙 獲賠26萬 看法分歧?責任歸屬?

我認同應該向疏失的公務員或相關單位求償,而不是全民買單
但是礙於目前的法律與政策就是這樣~
試想當您出事時,您要找誰負責,一般的市民應該連要找哪個單位找哪位找疏失的公務員求償都搞不清吧~
所以只能找市政府或縣政府,好..就算找到負責單位,目前相關的法律要告政府機關要求賠償,就是需要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但是國家賠償一但施行,賠償金額是由賠償相關單位去申請國家賠償的預算,再拿申請下來的錢給求償者,
而不是從疏失的公務員或相關單位扣除求償金額,而疏失的公務員頂多大慨就是扣考績等等之類的吧
這就是現有的法律~法官也是依據這個法律去執行
除非律法去更改~
我個人是認為這個律法有些不合理,至少應該讓疏失的公務員或相關單位求償
但除非這些官員去修改律法,不然未來的國賠案件...還是一樣都是全民買單
不過官員應該不會想要去改這種律法吧...呵呵
公共建設的業主是"政府"

不是"某某公務員"

所以受害人求償的對象一定是針對"政府"

不巧人民剛好又是"政府"的股東,所以人民會先掏腰包也是沒有辦法的事

再來"政府"要對有疏失的"某某公務員"懲處或是針對"某某包商"求償,那是另一個層面的事情,是他們雙方要面對的事

如果這都搞不清楚,將來發生一樣的事,"政府"大可兩手一攤說:這是"某某公務員"的疏失,你自己去找他求償

"某某公務員"兩手一攤說:這是"某某包商"的疏失,你自己去找他求償

"某某包商"兩手一攤說:這是"某某下包商"的疏失,你自己去找他求償

"某某下包商"兩手一攤說:這是"某某水泥廠"的材料有問題,你自己去找他求償

"某某水泥廠"說:我認識你嗎?我有賣你東西嗎??搞錯對象了吧,我很忙,麥來亂~~~~
AM TSR/BF PR/BIRDY Ti/BIRDY Capreo/BROMPTON M6L/DAHON PSL/DAHON Jxp/DAHON III
pkl01 wrote:
安全島和工地...(恕刪)


請不要再討論反光板好嗎?
沒什麼好爭議,該裝就裝,沒裝有錯


這個案子,大家是在討論是路況不明下,車主有沒有注意前方路況,如果故事環境不變,車主撞到的是一位在公園散步的老人家,那誰賠誰?


如果只是單純的沒裝反光板的問題..., 是不需要討論的.
大家只看到表面數字26萬

卻不知道雙方責任分配的百分比

說不定法官認定受害者損害為52萬,雙方各有50%的責任,所以判陪26萬

也說不定法官認為受害者損害為43萬,受害者有40%的疏失,政府有60%的疏失,所以判陪26萬

先把判決內容弄清楚再討論應該比較不會失焦吧
AM TSR/BF PR/BIRDY Ti/BIRDY Capreo/BROMPTON M6L/DAHON PSL/DAHON Jxp/DAHON III
今天如果自行車道上有一顆石頭,騎士沒注意被拌倒,那沒話講
今天政府既然在路中間設一個障礙物就是人為的,那麼就應該要考量到設施安全的問題
再來路燈到底是停電還是管理疏失推卸責任的說詞?這也不知?為何常常同一條路段有些有燈有些沒燈?台電停電的證據呢?
再來車阻到底是要用來阻什麼?阻摩托車?但是摩托車也可以進入呀?車子就更不用說了,寬度太大本來就進不了過小的自行車道
再來車阻為何設計的這麼不明顯~又矮又暗~又沒有反光貼片~是故意製造障礙物考驗自行車行騎士是否能通過層層關卡嗎?
這本來就是有疏失,賠償本來就應該的
就本標題討論,撞斷三顆牙是事主為自己的行為所付的代價,
就如許多人說到她該注意未注意,該牽車卻不牽車,
或者視力有問題,車況有問題,總之,她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就是肉體的疼痛、精神上的損失。
但26萬國賠,是政府的問題,就是因為施工不良,所以賠26萬。
如果今天事主沒有任何的行為疏失,在本案中完全不需要付任何責任的話,
國賠金額絕對不會是26萬,牙科醫藥費加上整型醫藥費加上精神賠償,100萬跑不掉,甚至26萬後面加個0都有可能。
如果有人覺得國賠制度不合理,那就不要輪到你有需要的時候,
要知道申請國賠是每個納稅義務人基本的權利!
allen_liu wrote:
請不要再討論反光板好...(恕刪)

allen_liu wrote:
請不要再討論反光板好...(恕刪)

既然你都知道有疏失了,還牽拖要不要牽車就說不過去了
像你說的,撞到老人家等等,難道你開車就不會遇到
遇到了,你怎麼處理?還不是報警送醫
然後依照路權劃分,該誰的責任就算誰的
不是嗎?
我每天夜騎都會經過好幾公里沒有路燈的山路
車燈當然是很好,比機車還強得多
但是還是很依賴道路標線和反光板的指示
騎車如是,開車亦如是
標示做得正確,又何需下來牽車呢?

davihuang wrote:
公共建設的業主是"政...(恕刪)

認同+1
實際去想施行的細則,真的有很多麻煩的問題
國賠會這麼做主要是不擾民
建議政府還是將自行車道設在市區,就算沒路燈,也還有其他車燈 & 廣告招牌燈,
河濱 ~ 還是讓他成為颱風來時的疏洪道吧!


>兩年前,台北市民王資莉晚間在塔悠路上的河濱自行車道騎腳踏車時,突然之間大停電視線不良,讓她撞上了車阻,當場斷了3顆牙還破了相。一審法官認定北市府有疏失,應該將心比心,王小姐獲得國賠26萬元。


>>騎車如是,開車亦如是....標示做得正確,又何需下來牽車呢?


我在討論突發路況... 你跟我討論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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