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提供上鎖之非報廢單車,如樓主所建議之方式進行,此蒐證方式應為釣魚,
如有人開鎖或未開鎖而帶離車輛,此行為應會被認定竊盜.
我個人認為只搜證不逮捕是可行(安全考量),我是法律專業人士但無行政權或偵查權.
可是看來看去樓主的活動,像是介於誘捕偵查「創造犯意型」及「提供機會型」之間的模糊地帶
最後一次發問

如果是使用釣魚方式
1.那麼是不是最後法院裁定是不可預知?
2.既然警方不再釣魚,而此次活動是釣魚行為,那不就矛盾了?
謝謝~~再感謝!!
ps:在您其他文章中得知您是MP,小弟是465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