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團預告] 假日來抓賊..!

台中小康 wrote:
提供上鎖之非報廢單車,如樓主所建議之方式進行,此蒐證方式應為釣魚,
如有人開鎖或未開鎖而帶離車輛,此行為應會被認定竊盜.

我個人認為只搜證不逮捕是可行(安全考量),我是法律專業人士但無行政權或偵查權.



可是看來看去樓主的活動,像是介於誘捕偵查「創造犯意型」及「提供機會型」之間的模糊地帶

最後一次發問

如果是使用釣魚方式
1.那麼是不是最後法院裁定是不可預知?
2.既然警方不再釣魚,而此次活動是釣魚行為,那不就矛盾了?

謝謝~~再感謝!!

ps:在您其他文章中得知您是MP,小弟是465梯
guaiso wrote:
我不是警察,但是我不了解警察是不是真的有這樣辦案的...(恕刪)


轉載自
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sexwork/types/enjo/enjo_news/2004Jul-Dec/20041229c.htm

警方色誘 「有瑕疵」
誘使喊價再逮捕 是「教唆陷害」抓小魚漏應召站 無助改善治安

【2004-10-01/聯合報/B1版/中市新聞】
記者李曜丞/台中報導

台中地檢署指出,警方上網查獲的援交案,多半逮到十幾歲的青少年或七年級,幾乎從未查獲色情應召站,對改善治安沒有很大幫助,不少案例最後不起訴或緩起訴。

警界人士透露,辦一件援交案,記一次小功,有人一年記上百次小功。

相對的,員警冒著生命危險,查獲一支有殺傷力的改造手槍,也同樣記一小功。部分員警精算之下,十分投入於上網查援交案。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李慶義表示,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立法原意,本是鎖定色情業者,因此罰則訂得很重。但目前台中縣市警方查獲的援交案例,幾乎清一色都是「個體戶」,並未查到色情應召站。

他指出,不少被查獲的「賣方」或「買方」,大多是20歲至30歲的青年,還有十幾歲的青少年。他們有的想透過這種管道交朋友,有些出自好奇,檢察官會衡量當事人是否有意從事性交易,如果僅屬純交友的意圖,並未提到價碼,大多不會被起訴。

台中市警局行政課指出,如果被警方鎖定的對象,在網上只說要交友,但員警一再主動詢問對方「多少錢」,誘使對方喊出價碼後予以逮捕,就是「教唆陷害」,警方不可以這種方式「釣魚」辦案。

換句話說,對方必須主動提出交易的明確意圖,而不能出自警方主動詢問。地檢署則表示,目前沒有法律條文處罰這種辦案手法,只能說是「有瑕疵」。


你的仇人真多,30天真的不夠你進行處理。
我覺得用誘捕犯罪來看這件事件簡直是完全扭曲這樣的行動的肇因。

那不正是大家要的社會公理嗎? 講一堆法律名詞,是要保護小偷嗎? 偷車是合法的行為嗎?

如果你覺得是合法的,那請你將您的車放在各縣市小偷出沒處吧,現在到處都是了,諸位不知道嗎?

台灣已經要與小偷畫上等號了,

這原本應該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現在連放腳踏車在路邊的自由都沒了,

還要談甚麼法律呢? 一個不得已的自力救濟行動,為了整體社會的安定,並不需要甚麼公評的!

政府機關與警力都應該秉著憲法精神完全配合執行。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中華民國憲法:
http://www.cca.gov.tw/law/html/1-1.html
.block兄
別激動啦~~

小弟也受害過,被偷的心情誰沒有
更慘的是我一整台四輪的被借走,從來沒找回過
我也想自力救濟啊,最好找到歹徒痛扁一頓
但沒辦法這個社會一切就是講求法律,要不然一切會沒完沒了

雖然對法律我是門外漢,
之所以小弟問的那麼細,
無非自己可以長一些知識,
一方面能保證樓主於法律面上站得住腳

如果法律面上都有模糊不清地帶,
光叫他衝~衝~衝有用嗎?
要我說:支持+1~~
不用人教,我也會說啊,+100也沒問題
因為我根本就不是這次活動的主事者啊!
但那是支持樓主正確及負責任的做法嗎?

既然持反對意見都已被說成是『要保護小偷嗎? 偷車是合法的行為嗎?』
我想已經不用討論了
就怪我們這群人雞婆~~~

其實樓主之建議看似草率,但看完其於此篇全部發言,發現其應思考周律,再次對樓主之建議表達敬佩,
也希望注意安全,我覺得公開發言如能爀組,就是最大之功效了.

節錄樓主發言,
24樓
淺談誘捕偵察 author╱蔡震榮
偵查機關所為誘捕之行為,祇能是「通常之誘發行為」,如果一般客觀理性之人,在考慮掙扎之後,能夠加以拒絕之,則尚屬合理適當之通常誘發行為。如偵查機關所為之誘發行為,會使得一個客觀理性之人亦產生犯罪之慾望,並進而實現犯行,則偵查機關所為之誘發行為,已然超出合理適當之界限,而為「異常之誘發行為」。此種誘捕行為「過度且強烈」,被告可以主張誘捕抗辯。
41樓
至於說 "犯罪意圖" 之判斷, 我們不會把車隨邊丟在人煙稀少之處,
佈點位置一定是觀光景點, 一定也會上鎖(不過是便宜鎖, 很新的鎖, 但重力一敲就開)

我記得台中也有過一件警方辦失竊單車的釣魚計畫.
局長還用他兒子的單車來當餌.
最後當然是有抓到人, 失車率那時(短時間內)也降了不少.

另外, 有車友提到, 不要來墾丁誘使當地居民犯罪, 這話太嚴重了,
拿單車跟裸女比, 又有些.. 怪吧..

的確, 我們的活動目的是要抓賊, 但不是 "誘惑" 犯罪.
如果一台萬元車, 停放於觀光景點, 有上鎖, 有個人標示圖案.
如果你是善良老百姓, 最最過份的作法, 頂多是去試乘一下, 用手指彈一彈車架. 拍個照留念.
但如果是有犯意的人士, 敲鎖這個動作就足以證明有明顯意圖.
如果又頭也不回的加速騎走, 那就是明確的偷竊行為.

講了這麼多.....
還是沒有人發表到底是誰的腳踏車要放在那邊給人家偷阿!?????
到底是誰的腳踏車要放在那邊給人家偷阿!?????
到底是誰的腳踏車要放在那邊給人家偷阿!?????
Want Strida No Aluba wrote:
老兄 你真的是吃飽撐...(恕刪)

老兄 你才是吃飽撐著.這是我第2次看你回話開頭這麼臭了
Blue Bird
對於此篇有疑慮者OR興趣者,無論是支持或者是反對

可以先去查詢一些相關的性侵害案件,50%以上罪犯放出來會再犯

也就是說一個性侵害罪犯,如果沒有管理好(或者是悔過),他在這一生當中,至少會讓5個家庭破碎
簡單說:此人危害民眾比率是1:15人(一個家庭以3個人統計),而且往後還有子子孫孫多少會受到牽連(這個先暫且不列入統計)

-------------------------------

再來是偷車賊,無論有無組織,一個偷車賊,無論抓到與否,您都將不可能從他身上把您的車要回來(不管是否變賣或者是已確認自己車是否為此人所偷),法律不會判定此偷兒要賠償給失竊者

所以到頭來,失竊車主,都沒有管道可以循回這筆失車的金額損失
除非是1對1罪犯,罪證確鑿,才會判罰損失給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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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更有興趣去了解法律只保護壞人的決策,請查閱王又曾

政府把國庫中人民的血汗錢拿去補償給銀行,卻不把盜走的錢追回來,如此循環之下,受害者將是法律"保護"之下的另一個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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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買來就是要騎,隨便停車逛街騎山下水才是王道,但是又怕被偷,所以只能騎賣場車去,這是個笑話,也是台灣的悲哀

但如果我們住在台灣已經無法改變這點,那就請車主好好保管車子,加裝防盜器,停放在攝影機之下

因為小弟也騎好一點的車去買便當,進去餐館吃飯,但是就是要多花費精神去顧車,三不五時出來探車(有鎖車也一樣)
但是這結果是一定要付出的,因為我沒能力可以一丟再丟,一買再買,但好一點的車只能騎去跟團或者是練騎,小弟辦不到,因為買東西跟吃飯,騎好車也是一種享受,但為了此享受,讓小弟也多花費很多心思去顧車

coolive發言
再來是偷車賊,無論有無組織,一個偷車賊,無論抓到與否,您都將不可能從他身上把您的車要回來(不管是否變賣或者是已確認自己車是否為此人所偷),法律不會判定此偷兒要賠償給失竊者

所以到頭來,失竊車主,都沒有管道可以循回這筆失車的金額損失
除非是1對1罪犯,罪證確鑿,才會判罰損失給車主

未免誤導特說明
法律上有刑事附民訴訟,侵權人(竊賊)本應賠償受害人損失,惟被害人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附民訴訟,舉證損失求償.
coolive wrote:
但如果我們住在台灣已經無法改變這點,那就請車主好好保管車子,加裝防盜器,停放在攝影機之下
...(恕刪)


借coolive的文字

樓主想捉賊,
車停在路邊, 有上鎖並在旁觀查有無小賊的行為被說成是釣魚, 請教一下.
加裝防盜器,停放在攝影機之下<= 這是不是也叫釣魚呢?

再討論下去, 以後誰的車被偷,, 到警局報案, 大該失主要先吃一條"構陷罪"
可能會被別偷走的車, 怎麼可以停在路邊?? 還想捉人, 根本是想引誘犯罪,
有罪!有罪! 有罪

=大盜之行也, 天下為公=

回想起湯姆克魯斯主演的:關鍵報告"
如果,壞人還沒有犯下罪行之前,就先被繩之以法,那麼,世界上是不是就不會有壞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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