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慢車
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
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
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
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
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
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
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
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定之。
第六十九條之一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
,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
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
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
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第七十條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
銷毀之。
第七十一條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
十元罰鍰。
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
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
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
改正。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
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
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
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
、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
即避讓。
第七十五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
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
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
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brook916 wrote:
昨天在大稻埕水門外遇到一個警員我就問他
我: 你們不是要成立自行車警察隊?都沒看到耶~
警: 沒有啦!政府哪有錢成立!
我: 有啊!新聞有看到!
...(恕刪)
不是自行車警察隊,
是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成立河濱騎警隊
為了維護河濱秩序與單車族權益,台北市水利處組成六十人「河濱騎警隊」,全天候不定時巡邏河濱,
凡是在
河濱綠地違規停車、
機車族闖入腳踏車道、
隨意丟垃圾等,
都將照相取締或現場開罰單,提醒市民注意。
河濱騎警隊,由現職的河巡隊與退休人員組成,
從白天到夜晚,每天不定時巡查河濱水岸。
採取兩人一組騎腳踏車(G牌桃紫色)、戴安全帽的巡邏方式,
隊員身穿白色polo衫,左胸口會繡有「水利工程處」字樣,方便民眾辨識,
而每個隊員還會配備相機與手機,以便隨時取締舉發。
巡邏重點包括
取締河濱公園違規案件,以及舉發機車族闖入腳踏車道,任意將汽車違規停放在河濱公園綠地,
依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可處一千二至六千元罰鍰;
至於機車族闖入腳踏車道,「河濱騎警隊」將採取勸阻或是照相舉發,再轉由交通警察大隊開罰。
擔任「河濱騎警隊」的隊員鄧先生表示,大約每天騎行四小時巡邏河濱,
其中以違規停車佔最大宗;
除了違停以外,
水利處呼籲,
在河濱隨意丟垃圾、遛狗隨意大小便不清理,
以及破壞河濱環境等行為,都將列為取締項目。
由以上看來,並不包括人身安全,因為「河濱騎警隊」並非警察人員。(現職的河巡隊與退休人員兩人一組)
另外關於明天起的加強執法方面,請看下面的宣導單(拍照技術不好傷眼請多包含),
小弟黃鸝可是冒險
取得的,供有到台北市來騎車的先進們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