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違規 明起大執法....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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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謎之聲 : 不把板規放在眼裡是別人家的事, 啊事關你屁是喔?)
抓緊握把, 剩下就交給地心引力去處理!
怪獸_blanca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他要把車帶去那跟怎麼帶,
看來警車也要開始裝後背架


這個好笑

rikichen wrote:
如果警察沒有騎機車
就跑給他追啦

單車又沒有大牌
呵呵
轉進巷子 就可以裝無辜了


Good Idea!

艾澤拉斯浪子 wrote:
2. 為避免討論區變成發洩區和口水版,禁止轉貼新聞性的文章或報導。


這對車友是極為重要的資訊 ,不是新聞 ,總不希望騎個單車還收到罰款吧。


總之,大家騎乘單車時要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規則也很重要,不管是不是在台北市。
jovi00001 wrote:
這個法有點問題耶!! 但是腳踏車不是當作機慢車 這樣怎麼可以在人行道上騎車呢? 怪...(恕刪)


因為"騎樓、人行道因危險性較低,逆向行駛暫不開罰,不過,未走行人穿越道而逆向穿越路口將視同違規。"
過幾天,

騎乘腳踏車 需強制戴安全帽

並且需要強制掛大牌

課取牌照稅.....

個人認為 有制度是不錯

但是別矯枉過正。




個人認為騎乘腳踏車是一件輕鬆的事情,

很多規定讓腳踏車,

騎乘起來一點都不輕鬆。

昨天在大稻埕水門外遇到一個警員我就問他

我: 你們不是要成立自行車警察隊?都沒看到耶~

警: 沒有啦!政府哪有錢成立!

我: 有啊!新聞有看到!

警: 沒啦!不可能啦!我們都3年沒調薪政府哪有錢?

我: 那河濱自行車道安全不就堪慮了?

警: 派出所會負責啊!

我: 我常常騎只看到機車在飆沒看過警察巡邏耶?

警: 你們本來晚上就不該出來騎腳踏車 安全要自己顧好啊!

我: 喔......謝謝~(無言...)


各位車友, 警察伯伯有交代, 安全要自己顧好喔~
有興趣看看~

第三章 慢車
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
     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
     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
     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
     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
     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
     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
     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定之。

第六十九條之一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
 ,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
 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
 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
 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第七十條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
 銷毀之。
第七十一條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
 十元罰鍰。
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
 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
 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
 改正。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
 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
   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
 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
   、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
   即避讓。
第七十五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
 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
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
   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brook916 wrote:
昨天在大稻埕水門外遇...(恕刪)


原來台北市晚上的自行車道有宵禁啊.......
brook916 wrote:
昨天在大稻埕水門外遇到一個警員我就問他

我: 你們不是要成立自行車警察隊?都沒看到耶~

警: 沒有啦!政府哪有錢成立!

我: 有啊!新聞有看到!
...(恕刪)


不是自行車警察隊,
是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成立河濱騎警隊
為了維護河濱秩序與單車族權益,台北市水利處組成六十人「河濱騎警隊」,全天候不定時巡邏河濱,
凡是在
河濱綠地違規停車、
機車族闖入腳踏車道、
隨意丟垃圾等,
都將照相取締或現場開罰單,提醒市民注意。


河濱騎警隊,由現職的河巡隊與退休人員組成,
從白天到夜晚,每天不定時巡查河濱水岸。
採取兩人一組騎腳踏車(G牌桃紫色)、戴安全帽的巡邏方式,
隊員身穿白色polo衫,左胸口會繡有「水利工程處」字樣,方便民眾辨識,
而每個隊員還會配備相機與手機,以便隨時取締舉發。

巡邏重點包括
取締河濱公園違規案件,以及舉發機車族闖入腳踏車道,任意將汽車違規停放在河濱公園綠地,
依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可處一千二至六千元罰鍰;
至於機車族闖入腳踏車道,「河濱騎警隊」將採取勸阻或是照相舉發,再轉由交通警察大隊開罰。

擔任「河濱騎警隊」的隊員鄧先生表示,大約每天騎行四小時巡邏河濱
其中以違規停車佔最大宗;
除了違停以外,
水利處呼籲,
在河濱隨意丟垃圾、遛狗隨意大小便不清理,
以及破壞河濱環境等行為,都將列為取締項目。

由以上看來,並不包括人身安全,因為「河濱騎警隊」並非警察人員。(現職的河巡隊與退休人員兩人一組)

另外關於明天起的加強執法方面,請看下面的宣導單(拍照技術不好傷眼請多包含),
小弟黃鸝可是冒險取得的,供有到台北市來騎車的先進們參考。


為老爸買了一頂安全帽~~~至少被抓可以少罰一項~~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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