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對於自行車隱形車道的回覆

可以是否把這裡的討論,傳給交通部的官員瞧瞧!!
讓他們瞭解一下民情~
哈哈哈~~!!
他講了啥~~???
有講=沒講~~!!!

腦袋都隱形了~~!!

XDDDDD
不過那些官員都會先放出消息~~
先看社會大眾的反應~

反應極差~就裝死~說只是在構思未定案
原來~還有比注音文、火星文更讓人難懂的~~公文
大家是否反應過大...我覺得很正常的文章阿
台灣的公文不就是看了得於沒看的文章嘛
看公文不難啊。換個角度想,"公文"可能是捍衛中文語法的最後一條防線了。

呃,話回正題。至少就內文看來,"隱形車道"還只是個概念,是個被記者拿出來大作文章,
搞得單車客群情激憤的腦殘概念。

希望他們可以好好研究,最好研究個一百年吧。


所以,這篇公文的另一種翻譯是:

X的那位何先生一時興起想出來的餿主意,咱交通部才懶的理咧!

夥計們,拿去研究研究,最好讓這個不知道打哪來的火星點子石沉大海!

(要真是這樣就好了)
標準的公文回覆~

看似有說,其實轉了一大圈和沒說一樣

受文者是一般百姓,又不是行政機關

非得一定要用得那麼文言文嗎???賣弄文學造詣??

白話一點不是很好,搞得似是而非

是與非全由受文者自己端詳嗎???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規定,腳踏車係屬慢車範疇,同規則第124條對於慢車行駛已有明確規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規範的慢車:指的是腳踏車(含電動腳踏車)及牛車和馬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針對交通部所回復我有幾點疑義,提出供大家參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章慢車處罰規定:
第69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
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72條: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備註:並未強制腳踏車要安裝前、後燈
第73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74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第75條: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復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向為本部重要施政目標之一;惟臺端所述隱形車道乙節,需通盤考量使用人特性、使用時機及相關管理與執法等因素,本部已責由運輸研究所就法律及制度面進行相關研議評估中,尚未形成施政政策,以上說明請卓參。這是因為在道路交通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都未規範,所以要所屬部門研商卓參。

如果各位車友想知道腳踏車交通安全及違規處罰相關規定:請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章內之115條-131條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76條。就可知道交通部有多混,相關配套措施尚未修訂完成,就想在十月底偷跑處罰無辜的自行車騎眾。到時,遭受批評的機關,又是可憐的警察。
MOUNSTER wrote:
如果各位車友想知道腳踏車交通安全及違規處罰相關規定:請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章內之115條-131條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76條。就可知道交通部有多混,相關配套措施尚未修訂完成,就想在十月底偷跑處罰無辜的自行車騎眾。到時,遭受批評的機關,又是可憐的警察。


基本上所有新聞都是...

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研擬今年底前修法,讓自行車的行車安全規則更明確化。


也就是說..目前並還沒有修正(最新是今年5/15所修正, 6/1施行的).現在查到的所有法令..都還沒有修法...

而如果是修交通安全規則, 那是行政法規, 只需要行政院會通過, 並不需要立法院通過即可修改及施行.
Jetter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條正只要院會修正發布就可
但是相關標誌、標線在未修改情況下
修訂發布也沒用
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訂定都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訂
所以不可能單方面發布
所以自行車十月底所有的遵行規則和違規處罰條例是不可能實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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