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只要人行道上沒有規劃自行車道的話,我一律都騎在車道上。
以前,我騎在車道上時都是能多靠邊就多靠邊,但後來我發現,這樣騎反而各種的危險。
所以我現在在車道上時,都是騎在車道靠左1/3車道的地方
一來我的左側留有2/3車道空間可供快速的車輛超車
二來右邊留有空間避開三寶開車門GANK一波(我被GANK過)
另一方面,因為是騎在1/3車道的位置
所以後面要靠邊或轉彎的車大多會因為我的位置不得不減速跟在我後面靠右(包含公車)
只有非常少數的計程車會左側大外割切車道(搶客)
很多汽機車的駕駛有個習慣,看到機車或是單車很靠邊時,就會不自覺的逼近後直接右切
可能是下意識的覺得自己過得去,而別人肯定來得及反應一樣
與其這樣,還不如一開始就把車道佔住1/3讓他們沒有猜測的空間
單車也是車,只不過是速度慢了點,動力靠雙腿罷了
該有的路權不該自我放棄啊...
靈異管理員大公無私,從來都沒有兩套標準,如果有,趕快把瀏覽器關掉,假的!
PostPack wrote:
我的觀念裡,人行道非車道,而自行車也是車,就不該騎在無自行車道的人行道上。
這不只是觀念, 是法令規範的, 人行道是不能騎車的(人力車亦然), 沒事就沒事, 出事就倒霉了, 還是守規矩好
....
查了一下有台北市政府的說明節錄如下....比我記得的還複雜....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慢車駕駛人在人行道行駛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又考量目前本市自行車專用道及交通管制設施規劃尚未完善,故本局並未將自行車行駛人行道列為執法重點項目,且依同條例第90-3條第2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故法規亦傾向在安全無虞下,允許自行車行駛人行道,惟如發生交通事故,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予以究責。 另為確保行人安全,目前本市交工處於人行道設置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時,均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7-1條規定,於標誌下方亦加註「行人優先」字樣附牌,以明確告知自行車騎士,應注意禮讓行人,確保行人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