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西 wrote:
至於上面那個說撞上去再說的....不要只會出一張嘴誤導大眾...
上述情況真的撞到了...機車的責任永遠比腳踏車大...
回應這些不表示我認為騎單車不開燈是對的
不開燈被人家撞到是他活該
但是超速行駛更加該被譴責吧???
......(恕刪)
樓主大大何時超速了
少來單車大頭症
樓主正常速度行駛有開前燈後燈
並且遵守交通規則
就算撞死那個違規自行車騎士
按造刑法第12條
都可以阻卻構成要件
根本不存在進入刑法討論的問題
相反的那個逆向騎單車又不開燈者
其行為為故意逆向且邊騎邊講電話
不開車燈等違反交管條例之行為
樓主因他而車禍受傷
該單車騎士還要為樓主的受傷負刑法第14條無認識過失之責
要是騎單車的還是車行老闆
那更好玩了
再加一條業務過失這個加重構成要件
罪刑可以更重
當然樓主公平正義一點
更應當連民法一起告下去
懲治那個莫名其妙的單車騎士
附帶人與動產之損害賠償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