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yeq wrote:
講簡單一點 這類的權責在有關法規理並不輕楚
導致國家公園為顧及官方利益或管理方便而訂定這種不非常合理的限制規範
個人認為是不適宜的...(恕刪)
你提到了重點, 但先後順序錯了
請將先推行將權責訂定清楚, 再來癈除"非常不合理的限制規範".
若以保障人命生命與財產安全為前提..~限制不一定不合理.
現在的合理, 將來可能變成不合理.
現在的不合理, 將來也可能變成合理.
以前騎機車不用戴安全帽, 以前開車前座不用繫安全帶.現在呢?
現在開車後座不用繫安全帶, 將來呢?
如果有人在國家公園發生意外, 不用國家公園管理單位負責的話, 當然管理單位就沒有限制的必要.
可是目前的民情~~~允許嗎?
換個比喻~,
開放後, 環境被破壞了, 人員傷亡了, 卻要你負責(賠償)的話.你仍然贊成開放嗎?
對與錯, 有個很微妙的界限~
有時, 時空背景不同, 是對還是錯也說不出個定論.
台中市市長夫人因為車禍失去一支手, 當時就曾討論要不要強制規定車輛後座乘客繫安全帶.
如果當時成案,或許今年元旦國父的孫女就不會在建國高架的車禍變成重傷了.
開放16歲騎機車
開放性工作權
開放人民擁有槍枝
開放大麻
開放高速公路不限速
開放...
開放...
你很難拿得準, 什麼才是對的.什麼是錯的, 尤其是要你負責的時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