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在河濱公園自行車道騎單車被騎機車迎面撞上該如何處理

鬼警3絕招

吃案,喝茶,磕瓜

鰍呼呼 wrote:
6/1日下午15時1...(恕刪)
鰍呼呼 wrote:
6/1日下午15時1...(恕刪)


不是很確定你案件的情況,但依下列說明似乎有符合道路之定義,供你參考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FAQ常見問答 腳踏車在河濱公園的自行車道互撞,算不算道路交通事故?

...........(前略)
河濱公園之自行車道,任何人皆可使用,故屬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即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所定義的道路),如腳踏車與腳踏車相撞,有造成車輛或財務損壞或有人受傷,即屬上述之道路交通事故。
鰍呼呼 wrote:
6/1日下午15時1...(恕刪)


很確定是自行車道喔...跟17公理海岸線一樣?
確定是的話就是
1.肇逃
2.警察想誘導你私了 降低報案的量
====================
很扯的流程....

你問到賠償的事情
對方要是
沒工作沒收入+妻離子散+父母雙亡+無兄無弟+無房無產
連撞你車都是借來的
有可能你是討不到賠償(我想就算機車是他的賣了也不夠陪kom)
如果你只是為了賠償上來取暖,那我覺的拿不到的機會90%
你也不用告了...車架價錢事小,姑息養奸事大

新竹是吧 那個分局的報來聽聽
有辦法我幫你給他壓力
沒辦法的話幫忙推文上蘋果......但我想還是拿不到賠償或是6000塊了事...囧rz



土城加藤鷹
今年二月我女友也在自行車道上發生車禍,對方逆向行駛,但對方是腳踏車,撞到我前面的腳踏車,然後往右波及到我女友。

1.今天發生這種案件我該如何處理??
我們當下流程是叫救護車,報警,警察大概畫現場車禍圖,拍照,最後在急診室警察是建議和解,不過後來去還是去調解委員會和解賠錢。(因為賠償沒談妥)

2.我的車損部分賠償要以何為標準??
不過在去調解委員會時你所有有利證據都要留好,包含驗傷單,你車子損失估價單(可請車行估),交通費用收據(復健或跑醫院的費用)公司請假證明等等,所有要他陪的全部列出整理好,價錢也算好,再來談。

3
萬一對方死賴不賠怎麼辦??
如果走到調解委員會調解,談到後面他願意賠償,其實看樓主要不要就和解,如果沒談妥再往上就是提告,相對的費用跟時間會在往上爬升,給樓主參考一下。

我們上調解委員會對方一開始也是不願意賠,認為他逆向是撞到我前面那台,我前面那台波及到我女友應該要我前面那台賠,但是他逆向才造成此次車禍,往上告下去對他應該不利,又要花很多時間,後來他還是賠了。
Mark一下

樓主一定要討個公道~~

跟大家分享處理過程...

不知道對方知道要賠的金額

會不會嘴歪掉...
可以朝「該路段先天上是否沒依照適合摩托車的行車標準設計」這個方向來思考
亦或是主管單位是否有設立禁止摩托車進入的阻隔設施或標示

若是上述兩者成立
則讓法官歸咎到因為摩托車不適合騎乘該路段而產生非預期的意外
判由對方來負全責
一般汽機車是.警察到場.拍照畫線.可能還要做筆錄.之後好像要去哪看交通事故初步判定表.只是初步判定喔!雙方有異議還可以申請.交通裁決!那邊會依肇事責任.做區分.例如甲40%乙60%下去做責任歸屬.之候就可以申請調解委員會.條件如果談得攏.那是具有法律效定的.雙方不可以反悔.如果到調解委員會那.對方死賴不賠.說初步判定不代表事情確定性.這就又要去羅斯福路那交通裁決所去申請鑑定.而且有可能會要雙方到場.說明事發經過.好像要花3000.不過交通裁決所.出來的事故鑑定報告一般檢察官跟法官都會認定!!如果交通裁決所.裁決的責任比例.對方責任比你高.卻還是不賠償你.還可以開第2次第3次.如果真不行.就要告他了.如果你責任比他高.那你還是跟他看怎麼和解吧.財損部分屬於民事.要去民事法庭.還可以告他過失傷害這就屬於刑事((要有醫院受傷證明)).2件事情不一樣法院判喔.而且好像要先跑刑事再跑民事比較好.因為刑事他有罪代表他真的錯了.你民事才有可能告贏.所以((((交通裁決所的判定表很重要)刑事好像就要去事發地所屬警察局.寫不知道什麼東西.忘了.反正就是要告他的.之後會收到法院通知要你跟對方去檢察官那問話.檢察官會詢問你們雙方依些問題.怎麼發生阿.有無賠償意願.之後.檢察官會決定要不要起訴.如果起訴就到法官那.由法官決定刑責.開庭前一刻又會有法院的人.扮黑臉跟白臉告訴你們雙方要不要和解.願意的話等等在法庭上.就不用那麼麻煩.不願意話就交由法官去判了.這過程花了我快1年時間才跑完....很麻煩如果遇到死不承認的人更煩.當初我還0肇責對方100%責任.直到法官要判之前才願意陪錢了事....自己經驗 PS一般都以刑事逼民事.就是要他賠就對了


isohera wrote:
很確定是自行車道喔....(恕刪)


竹東河濱公園,入口處有禁行汽機車標示
在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處理的
這就有點像機車上高速公路去撞汽車阿!!
鰍呼呼 wrote:
6/1日下午15時1...(恕刪)


01.醫院驗傷
02.車架送車廠鑑定損傷及堪用程度
03.對方有離開現場就是肇事逃逸了
04.一定要警方開報案三聯單並製作筆錄送鑑定
05.鑑定需時一個月左右~
等鑑定出來到地方調解委員會調解賠償事宜~
通常對方一定會耍賴不賠或少賠~
所以你要握有人傷車損的證據~
01.醫院驗傷證明~
02.車廠開立車損驗證報告書~
以上前提在於鑑定報告結果對你有利的情況下為之~
如果鑑定報告對你不利對方有可能反過來向你求償~
所以警方做的筆錄就相當重要~
尤其現場圖一定要畫正確~
裁決所只看警方的現場圖做肇責歸屬~
祝順利~

「腳踏車專用道」屬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亦屬於道路範籌,目前在本市河濱腳踏車專用道相關標誌、標線均已設置完善下,對於違規駛入腳踏車專用道之「機車」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3款「機器腳踏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者」規定,處以罰新臺幣600~1800元罰鍰,另「汽車」違規部分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規定,處以罰新臺幣900~1800元罰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自93年4月至94年2月止針對汽、機車行駛河濱腳踏車專用道違規計已取締2,699件(其中機車2306件、汽車393件),惟為加強遏制汽、機車違規行駛腳踏車車專用道違規情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於本(94)年4月3日更擴大規劃專案執法勤務,於臺北市各河濱公園同步執法,針對違規行駛腳踏車路權之汽、機車加強取締(自當日14時至17時止共計取締汽、機車行駛腳踏車專用道違規110件),以構建一個安全、舒適的腳踏車騎乘空間及優質休閒環境。
以上是台北市相關罰則~
要看竹東所屬轄下是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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