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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eryville wrote:
對方無肇責就不會有過失傷害
不要把受傷無限上綱
車禍的肇事責任判定以路權為主違規為輔
刑法上對過失的定義寫在第1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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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刑法上有這樣的過失定義,常看到法官判決時會再依當天的天候、能見度、駕駛人可反應的時間等,看看當事人是否善盡注意義務及執行必要的防範措施,然後決定有無過失
因此有些案例是無肇責卻過失傷害成立的
綠燈直行被闖紅燈機車撞上 無肇責卻判賠16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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