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我騎自行車被右轉車撞,初判表出來說得好像是我去撞車,我該怎麼做?

照你這樣講他不可能沒責任,拿著驗傷單去提告
警察的初判現在已經不具任何法律效益了.
僅供參考.

因為警察也根本不在現場.
只是依照現場車輛位置,跟兩肇的說詞.
加上自己的經驗跟心情所繪製的初判圖並不一定公正.

加上有些警察會用一些話術的方式來誤導你製作筆錄
就會讓你處於不利狀態.

你目前的案例就很簡單
驗傷,告死他.

提醒樓主,
>>受傷告訴請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要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警察分局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受傷告訴請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要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警察分局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受傷告訴請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要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警察分局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kimhsieh99 wrote:
一天下午,我騎腳踏...(恕刪)


不管誰對誰錯你自以為對所以都不看來車的嗎? lol 在台灣有這種人會出車禍也是理所當然的! 就算你是綠燈還是要看一下對向有無闖紅燈的車輛; 不然就是想練身體跟很有空上醫院.

84865426 wrote:
以前法規是這樣單車...(恕刪)

基本上人行道有標示自行車道或是人車共道的
自行車都能騎上去
這種的在路口也都會畫有自行車的穿越線

如果都沒有的當然不能騎上人行道
這時就只能騎機慢車道...
對方無肇責就不會有過失傷害
不要把受傷無限上綱
你從人行道過去沒有路權
emeryville wrote:
對方無肇責就不會有過失傷害
不要把受傷無限上綱


車禍的肇事責任判定以路權為主違規為輔

刑法上對過失的定義寫在第1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
由於刑法上有這樣的過失定義,常看到法官判決時會再依當天的天候、能見度、駕駛人可反應的時間等,看看當事人是否善盡注意義務及執行必要的防範措施,然後決定有無過失

因此有些案例是無肇責卻過失傷害成立的

綠燈直行被闖紅燈機車撞上 無肇責卻判賠169萬
路邊起步出事故, 基本上是全肇責.
你最該作的是去跟車主道歉, 賠償他的車損和修車期間的營業損失.
因為你受傷, 對方可能於心不忍, 不會跟你求償, 退一步就各賠各的就好.
上法庭, 你沒錢沒勝算, 恐龍法官雖有不多, 無法期待有更好的結果.
Robin Hu wrote:
綠燈直行被闖紅燈機車撞上 無肇責卻判賠169萬..(恕刪)

這案例是汽車搶黃燈
遇黃燈且已見到對方仍踩油門
所以才符合過失要件
並非綠燈直行

回來看樓主案例
即使樓主違規從人行道起步
轉彎車仍須與轉彎時減速並注意有無行人等從人行道下來過馬路
因此轉彎車必定有過失
亦不一定無肇責
肇責誰大誰小還很難說
若上法庭須看法官心證
至於初判表
廢紙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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