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llings wrote:
我也不是很贊成腳踏車上人行道...(恕刪)

騎人行道還滿奇怪的
而且人行道本來不就是禁行腳踏車的嗎?
tony0223 wrote:
其實是宣導不足吧!
騎樓行人走、單車走人行道(紅磚道)
行人與單車分流是有規定的
台北市在去年就改法規了
..(恕刪)
RICE 1502 wrote:
不要誤導,自行車原本就規定只許騎慢車道,現在公園河堤旁,才會特別設自行車專用道,
來區隔行人走的人行道含騎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五款規定: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條規定: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又依同規則第六條規定: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左:
一 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 (含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動力為輔之
電動輔助自行車,簡稱電動輔助自行車) 、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車等。
哪有姑娘不戴花 wrote:
,以前都是騎柏油路騎...(恕刪)
tony0223 wrote:你才要搞清楚
不要亂回答...以下
腳踏車是否可以騎上人行道?民眾欲檢舉,檢舉流程為何?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慢車駕駛人在人行道行駛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又考量目前本市自行車專用道及交通管制設施規劃尚未完善,故本局並未將自行車行駛人行道列為執法重點項目,且依同條例第90-3條第2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故法規亦傾向在安全無虞下,允許自行車行駛人行道,惟如發生交通事故,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予以究責。 另為確保行人安全,目前本市交工處於人行道設置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時,均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7-1條規定,於標誌下方亦加註「行人優先」字樣附牌,以明確告知自行車騎士,應注意禮讓行人,確保行人路權。...(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