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 attitude towards riding a bike is the same as driving a car.

It is a privilege, not a right.

MT01 wrote:
行車的態度是'人'...(恕刪)


這一樓正解阿

每次有相關的問題大家都把最怪在車上

主要原因還是人

一堆人怎麼都看不清阿

腳踏車違規又怎樣

走在路上10分鐘

不管事 人 機車 轎車 都一堆違規

大家醒醒吧

永遠都有見識淺薄的人存在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看到A車閃路邊違停,
汽車減速,
B車未注意後方直行車輛,
B車硬超A車騎到路中間導致差點與汽車發生擦撞
汽車鸣喇叭示警
汽車待A車B車行駛過路邊違停靠邊後加速)



1.同車道中,前車要對後車盡注意義務??

2.汽車是後車,加速超越前車貼太近,未保持安全距離起糾紛也很正常!






rx9904 wrote:
2.汽車是後車,加速超越前車貼太近,未保持安全距離起糾紛也很正常!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4 條
慢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
人優先通行。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
員之指揮。
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
列規定行駛:
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
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
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二、單行道道路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三、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
四、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慢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安全之距離。

慢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rx9904 wrote:
2.汽車是後車,加速超越前車貼太近,未保持安全距離起糾紛也很正常!

汽車是後車,加速超越前車時原前車橫向貼近原後車貼太近,原前車未保持左右安全距離起糾紛也很正常!特別是阻礙後車行進路線的前車敲打後車時更容易起糾紛。
kf026326 wrote:
沒有能力(沒錢)騎...(恕刪)


想太多~~不就是騎車

一台10幾萬的單車很邱?
知不知道重機一台要多少
滿街的雙B一台又要多少

一台小小HONDA MSX125小檔車都要15w
以大玩具而言
10幾20萬的單車很邱?
就騎車而已還要什麼態度....

cash_hsu wrote:
是要多讓? 之前不...(恕刪)


要汽車友善單車1.5M,也要自重啊!
不然單車不靠邊騎反而常併排騎在路中間,是要汽車友善到安全島上去啊!
在馬路上每一車種都該互相尊重,要人尊重就要先自重........
1.5M並不是法規是祈望,不要把它當法規拿來用........
和善的騎乘才是安全回家的態度......
CHENCHIUTW
很多人好像沒搞清楚騎士暴怒的原因.
按喇叭還好, 只是不爽.
最後的超車貼得太近, 完全不顧擦撞的風險, 才真正惹怒了單車騎士.
兩個上卡又沒戴安全帽, 一摔車非死即傷.
差點死翹翹耶! 生氣一下很奇怪嗎?

台灣行車文化就是大車欺負小車, 四輪欺負兩輪, 兩輪欺負行人.
觀念不改, 糾紛不斷.
去過那麼多國家, 只有台灣的汽機車會對剛起步的單車猛按喇叭.
最美麗的風景? 請先從尊重其他用路人開始.

jcchiou wrote:
很多人好像沒搞清楚騎士暴怒的原因.
按喇叭還好, 只是不爽.
最後的超車貼得太近, 完全不顧擦撞的風險, 才真正惹怒了單車騎士.
兩個上卡又沒戴安全帽, 一摔車非死即傷.
差點死翹翹耶! 生氣一下很奇怪嗎?

台灣行車文化就是大車欺負小車, 四輪欺負兩輪, 兩輪欺負行人.
觀念不改, 糾紛不斷.
去過那麼多國家, 只有台灣的汽機車會對剛起步的單車猛按喇叭.
最美麗的風景? 請先從尊重其他用路人開始.



很多人還是沒搞清楚騎士被鞭的原因,
時不時騎到車道內側還好,只是不爽,
最後的超車貼得太近, 完全不顧擦撞的風險,甚至敲打車窗, 才真正惹怒了汽車駕駛與鄉民.
兩個上卡又沒戴安全帽, 一摔車非死即傷.
差點死翹翹耶! 生氣一下很奇怪嗎? 為什麼我要因為別人的錯誤行為背上兩條人命?

台灣行車文化就是大車欺負小車, 四輪欺負兩輪, 兩輪欺負行人.
老的欺負年輕的,沒安全觀念的欺負正常駕駛的
觀念不改, 糾紛不斷.
去過那麼多國家, 只有台灣的單車會對其他用路人叫囂.
沒有法治觀念, 不留給他人生活,使用的空間.
最美麗的風景? 就是這樣才會只剩下正妹可以看.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
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
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四、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慢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
,並應注意安全之距離。



1.自行車道不等於慢車道! 自行車一直都在兩線道的右側靠右(外側車道)

2.哪一隻眼睛看到自行車有變換車道??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汽車是後車,加速超越前車時原前車橫向貼近原後車貼太近,原前車未保持左右安全距離起糾紛也很正常!
特別是阻礙後車行進路線的前車敲打後車時更容易起糾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那一條法律有規定,前車要對超車的後車保持安全距離??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差點死翹翹耶! 生氣一下很奇怪嗎? 為什麼我要因為別人的錯誤行為背上兩條人命?...(恕刪)

你還是完全沒搞清楚狀況.
自行車在騎乘過程並沒有違法.
遵從法律規定靠右, 雖有左偏未跨越車道.
沒戴安全帽並不違法, 自行車併駕也沒有違法(併行競駛才是違法喔), 不騎自行車道也沒有違法.
從頭到尾違法的只有後面那台未保持安全距離超車的四輪.
如果在路上不違法的單車都被鞭成這樣, 那台灣駕駛人對二輪的敵意高到讓我難以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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