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雄 wrote:
拍謝, 以下資料已經...(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僅是針對違反相關道路交通法規之行政罰法源依據及裁罰標準...
相關汽機車牌照合法之懸掛位置,請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即可 :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同時應注意同條文第2項 :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也就是只要符合前述第11條兩款規定要件 .. 前端、後端,同時並無變造、毀損、遮蔽或加裝框、燈及其他意圖規避辨識之取巧裝置即不會受罰
所以阿宏大的方式是OK的喔


個人積分:64分
文章編號:3995658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