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x9904 wrote:
1.自行車道不等於慢車道! 自行車一直都在兩線道的右側靠右(外側車道)
所以騎士一直騎在慢車道,未騎在自行車道
rx9904 wrote:
2.哪一隻眼睛看到自行車有變換車道??
你硬要說他一直在同一車道非直線行駛未違規我也認了
這也只代表你的道德水準只到這裡
rx9904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那一條法律有規定,前車要對超車的後車保持安全距離??
因為你引用錯誤
如果我引用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有說加害者要賠償受害者嗎?
求償要引用 民法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此類的才對
至於你說的前車要對超車的後車保持安全距離
汽(機)車的有,腳踏車的沒有
因為台灣法規認為慢車超不了車
所以對慢車沒有超車相關規定
類似的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4 條 第一項
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
其他完全沒有慢車須超車時的情況
在文字遊戲上是預設慢車不可以出現超車的情況
慢車也不會出現危險駕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