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x9904 wrote:
1.自行車道不等於慢車道! 自行車一直都在兩線道的右側靠右(外側車道)

所以騎士一直騎在慢車道,未騎在自行車道
rx9904 wrote:
2.哪一隻眼睛看到自行車有變換車道??

你硬要說他一直在同一車道非直線行駛未違規我也認了
這也只代表你的道德水準只到這裡
rx9904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那一條法律有規定,前車要對超車的後車保持安全距離??

因為你引用錯誤

如果我引用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有說加害者要賠償受害者嗎?

求償要引用 民法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此類的才對

至於你說的前車要對超車的後車保持安全距離
汽(機)車的有,腳踏車的沒有
因為台灣法規認為慢車超不了車
所以對慢車沒有超車相關規定
類似的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4 條 第一項
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
其他完全沒有慢車須超車時的情況
文字遊戲上是預設慢車不可以出現超車的情況
慢車也不會出現危險駕駛

jcchiou wrote:
你還是完全沒搞清楚狀況.
自行車在騎乘過程並沒有違法.
遵從法律規定靠右, 雖有左偏未跨越車道.
沒戴安全帽並不違法, 自行車併駕也沒有違法(併行競駛才是違法喔), 不騎自行車道也沒有違法.
從頭到尾違法的只有後面那台未保持安全距離超車的四輪.
如果在路上不違法的單車都被鞭成這樣, 那台灣駕駛人對二輪的敵意高到讓我難以想像.


先不管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
你知道你說的未保持安全距離超車的四輪的安全距離是指什麼嗎
你真的知道你在講什麼嗎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先不管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
你知道你說的未保持安全距離超車的四輪的安全距離是指什麼嗎
你真的知道你在講什麼嗎

甚麼叫先不管法律規定? 你才知道你在講甚麼嗎? 別人都貼好給你看也可以裝作沒看到.
法律一向是道德的下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慢車被近距離超車是會嚇到的, 這個很難理解嗎?

只憑一己之喜好, 不問是非敵視慢車, 你這種想法才是台灣交通亂源.
今天是好險沒擦撞到, 擦撞下去你敢說汽車會沒責任?

jcchiou wrote:
甚麼叫先不管法律規定? 你才知道你在講甚麼嗎? 別人都貼好給你看也可以裝作沒看到.
法律一向是道德的下限.

那就來看一下第73條吧

第73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1.右側有自行車道,該自行車未依規定車道行駛
2.在右側有障礙的情況下超車爭道
再來看你提供的法條

jcchiou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所以我問你知道安全距離的定義嗎?
適當間隔是多少?

jcchiou wrote:
慢車被近距離超車是會嚇到的, 這個很難理解嗎?

只憑一己之喜好, 不問是非敵視慢車, 你這種想法才是台灣交通亂源.
今天是好險沒擦撞到, 擦撞下去你敢說汽車會沒責任?

所以說不要憑一己之喜好, 不問是非敵視他車
今天是好險沒擦撞到, 擦撞下去你敢說汽車會沒責任?
汽車被這麼多三寶撞依舊要賠上大量的時間、財力給那些靠過來的三寶
在說一次
今天是好險沒擦撞到, 擦撞下去你敢說汽車會沒責任?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所以騎士一直騎在慢車道,未騎在自行車道



你硬要說他一直在同一車道非直線行駛未違規我也認了
這也只代表你的道德水準只到這裡


因為你引用錯誤

如果我引用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有說加害者要賠償受害者嗎?

求償要引用 民法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此類的才對

至於你說的前車要對超車的後車保持安全距離
汽(機)車的有,腳踏車的沒有
因為台灣法規認為慢車超不了車
所以對慢車沒有超車相關規定
類似的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4 條 第一項
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
其他完全沒有慢車須超車時的情況
在文字遊戲上是預設慢車不可以出現超車的情況
慢車也不會出現危險駕駛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所以我問你知道安全距離的定義嗎?
適當間隔是多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五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1.外側道路並無排他性,否則除了自行車外的慢車不就上不了路?!
而自行車道是禁止行駛如人力拉車、最高時速30公里以下的電動機車..等等!!
除非右邊的自行車道升級成完整的慢車道,才有未依規定行駛慢車道的事由!
因為外側車道會因有慢車道存在而不須容納慢車車流!!

2.覺得有問題,直接檢舉自行車騎士危險駕駛就好了!! 檢舉不了也代表你的法律常識水平也只到這~

3.交通規則是行政法規,你扯刑法+民法不會顯示你懂比較多!

4.慢車超不了車??所以不需要規範超車時的路權規範?? 哪請問慢車與慢車之間的超車與快車超慢車的情形是怎樣??

我國是右駕,快車是靠右行駛!慢車靠右行駛是為了法規統一!
因此慢車也要遵守順向(靠右行駛)的法規!不能靠左行駛(逆向)~

駕照是從哪個駕訓班買的??





rx9904 wrote:
1.外側道路並無排他性,否則除了自行車外的慢車不就上不了路!
而自行車道是禁止行駛如人力拉車、最高時速30公里以下的電動機車..等等!!

2.有問題,直接檢舉危險駕駛就好了!! 檢舉不了也代表你的法律常識水平也只到這~

3.交通規則是行政法規,你扯刑法+民法不會顯示你懂比較多!

4.慢車超不了車?? 哪請問慢車與慢車之間的超車與快車超慢車的情形是怎樣??

我國是右駕,快車是靠右行駛!慢車靠右行駛是為了法規統一!
因此慢車也要遵守順向(靠右行駛)的法規!不能靠左行駛(逆向)~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之一
自行車外之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右側
自行車應行駛於自行車道
不會有其它慢車上不了路的問題

2.同車道非直線行徑的危險駕駛檢舉就好了
你跟我盧自行車沒有變換車道

3.沒辦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是規範汽機車的
你硬要說這條沒要求自行車要注意後車
而偏偏124條第一項要求順序行駛
我懂得很少
但我不會叫柯文哲(拿規範汽機車的條文)要對烏來負責(來說明沒有要求自行車)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定義汽機車超汽機車,汽機車超慢車
就是沒有定義慢車去超車
另外你誤會了
慢車系指第69條的定義
相關法規沒有定義快車
如果你是要說汽機車超慢車
在你引用的第47條有相關規定
為避免誤會
車輛的定義在第3條之八

我國是右駕,快車是靠右行駛!慢車靠右行駛是為了法規統一!
因此慢車也要遵守順向(靠右行駛)的法規!不能靠左行駛(逆向)~
這我絕對贊同
也慶幸本次事件沒有逆向車出現



在最後寫給護航的各位:
今天自行車的行為換成兩台BWS你們依就會護航嗎?
BWS不能騎在自行車道
BWS不需靠右依序行駛
BWS在法規中有定義超車方式
今天是BWS敲車窗攔車你們還會說是汽車的錯嗎?
我不懂...我只是個白癡

rx9904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五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我知道半公尺阿
所以我問jcchiou知不知道


前車已減速靠邊
汽車始得超越
至於超越中自行車敲打汽車車窗就不是汽車的問題了

另節錄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6 條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駕照是從哪個駕訓班買的??
批發有折扣嗎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之一
自行車外之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右側
自行車應行駛於自行車道
不會有其它慢車上不了路的問題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自行車道不等於慢車道~因為自行車道禁行部分慢車車種,因此外側車道仍須負擔慢車車流!!

故自行車"得"行駛於自行車道,而非"應"。



2.

第 一 章 總則

第 3 條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所以汽車超車的"車"是指"車輛"還是專門指"汽車"。

如果是汽車,那是否代表汽車遇到汽車以外車種就不須遵守交通規則??

之前扯啥慢車超不了車,慢車也是屬於車輛! 超車與被超都要遵守法規!!

此影片除了自行車之間有超車行為外,再來就是汽車與自行車之間! 有糾紛的是自行車(前車)與汽車(後車)

再來,同車道的"車輛"順序行駛是為了固定前車、後車的路權。想要改變就要照著規則合法超車!!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我知道半公尺阿
所以我問jcchiou知不知道




半公尺以上

看來你的駕照很便宜....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前車已減速靠邊
汽車始得超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五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允讓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減速靠邊(實際行動),一種是手勢或燈號(單純示意)

原來先天騎得慢就是要讓人超(操),這不是大車心態甚麼是大車心態??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原來自行車之間的超車,叫做爭先、爭道?! 並排行駛是互相並行競速駕駛?!

那說汽車惡意逼車而非違規超車也不會太言過其實!







rx9904 wrote: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自行車道不等於慢車道~因為自行車道禁行部分慢車車種,因此外側車道仍須負擔慢車車流!!

故自行車"得"行駛於自行車道,而非"應"。



2.

第 一 章 總則

第 3 條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所以汽車超車的"車"是指"車輛"還是專門指"汽車"。

如果是汽車,那是否代表汽車遇到汽車以外車種就不須遵守交通規則??

之前扯啥慢車超不了車,慢車也是屬於車輛! 超車與被超都要遵守法規!!

此影片除了自行車之間有超車行為外,再來就是汽車與自行車之間! 有糾紛的是自行車(前車)與汽車(後車)

再來,同車道的"車輛"順序行駛是為了固定前車、後車的路權。想要改變就要照著規則合法超車!!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
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自行車道就是慢車道
本次自行車行駛車道為快車道或稱為外側車道

2.超車的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八項
係指汽機車與慢車
依47條定義汽車超車之情況
但無定義慢車超車之情形
如有定義慢車超車之條文,請不吝赐教

該行車紀錄顯示該汽車有鳴喇叭
且前車已靠右
未違反47條之超車相關規則

至於超過去後自行車敲打車窗又是別的故事了

rx9904 wrote:
是半公尺以上
看來你的駕照很便宜....

半公尺不在半公尺以上的範圍內?
看來你的畢業證書也很便宜(如果有的話)

rx9904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五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允讓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減速靠邊(實際行動),一種是手勢或燈號(單純示意)

原來先天騎得慢就是要讓人超(操),這不是大車心態甚麼是大車心態??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五 前行車減速靠邊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此次自行車已減速靠右
已符合相關規定

至於讓車與超車一樣沒有慢車的相關規定
你可以秉持著路霸心態不讓
不過可已涉及違反第73條第一項
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路霸就是個人道德倫理的問題了
跟隨意攔車叫囂一樣
有問題的是人,不是車

rx9904 wrote: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原來自行車之間的超車,叫做爭先、爭道?! 並排行駛是互相並行競速駕駛?!

那說汽車惡意逼車而非違規超車也不會太言過其實!


所以你也默認同意自行車是危險駕駛了嘛
至於逼車法規沒有相關定義
不過參照2013/12/25新聞稿
逼車依照第43規定來懲處

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該汽車未違反43條一至五項規定
如有定義逼車之相關條文,也請不吝赐教
至於慢車
是的,台灣法規也沒有定義慢車的逼車行為
對慢車也沒有類似43條的相關規範


在最後寫給護航的各位:
今天自行車的行為換成兩台BWS你們依就會護航嗎?
BWS不能騎在自行車道
BWS不需靠右依序行駛
BWS在法規中有定義超車方式
今天是BWS敲車窗攔車你們還會說是汽車的錯嗎?
我不懂...我只是個白癡
騎車騎久了.都馬會有第六感.後面的車離多遠多近.眼睛餘光稍微瞄一下.甚至用第六感不用看.大概都會知道..本案前方有違停.後面的車駛近.當下的判斷應該是放慢.甚至停下來等都ok.最差的情況就是像這樣硬要跟汽車擠.擠完後還跟人嗆聲.其實一句對不起拍寫就可以輕鬆解決了.偏要跟人嗆.對方如果是帶刀帶槍的你怎辦?用腳踏車砸他?其實旁邊已有自行車道就已經理虧了.行車在外多忍讓.自有逍遙騎乘一片天..當然汽車這樣叭也不是多好.汽車是可預期腳踏車會擠過來.可以放慢的..總之大家多忍讓會有比較好的結果..最後要說的是.違停.該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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