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t Strida No Aluba wrote:
二、行近無號誌或號誌故障及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
行,看清左右確無來車並在不妨礙汽車通行之情況下迅速通過...(恕刪)
不知道您查的是何時修改的條文
跟我查到的不一樣耶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125 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遵守交通指揮人員之指示,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
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遇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
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
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
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
,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
這部分的條文其實跟汽車的規定沒有差很多,是同樣的路權觀念
法規可以去全國法規資料庫查
Timber Wolf wrote:
連結已修改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許俊逸表示,自行車上通常並未裝置速率表,此次調降慢車速限並不包括自行車,而以正常狀況來看,完全以人力踩踏的自行車,也很難超過時速廿五公里。
說實在樓主騎35km真的是挺快的
不管自己對或錯
緊急狀況要煞車,真的會措手不及...(恕刪)
該連結網頁我也曾經看過
但是總覺得不合時宜也與法規有所出入
隨便舉個例子
國道五號許多路段限速110公里,難道小轎車也只能如該網頁教導的上限100嗎
機車速限30公里也是不可能的
由路政司長的談話可知實務面上的知識不足
腳踏自行車要超過時速25公里是非常容易的
pcsh六師弟:
就小弟我的經驗,要在車多的馬路上跑
沒有跟上機車陣的速度 那才是真正危險的...(30~35)
...(恕刪)
經驗上是如此沒錯
但是也確實會有一些突發狀況
前面有人提到的防衛駕駛觀念就非常重要了
不要太相信其他駕駛人 (雖然交通規則是建立在駕駛人的互信之上的)
某種程度上這也得靠經驗
可以提早去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
同時也不要去做會讓其他人出乎意料的行為
不過百分之百的安全是不可能的
只能儘可能去避免一些 "不是意外" 的意外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