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公路車時最討厭你們這些開車的人

Want Strida No Aluba wrote:
二、行近無號誌或號誌故障及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
行,看清左右確無來車並在不妨礙汽車通行之情況下迅速通過...(恕刪)


不知道您查的是何時修改的條文
跟我查到的不一樣耶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125 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遵守交通指揮人員之指示,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
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遇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
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
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
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
,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

這部分的條文其實跟汽車的規定沒有差很多,是同樣的路權觀念

法規可以去全國法規資料庫
Timber Wolf wrote:
請參考騎乘腳踏車遵守的交通規則
或是以『速人』關鍵字查詢


您的連結似乎有問題
不過我覺得還是以法規為準比較好

另外查詢『速人』只有看到新聞報導
報導交通部有點阿里不達的設想
但是爭議很大,法規也並沒有改不是嗎
騎腳踏車安全最重要!不管有理沒理,真被撞就是吃最大的虧了。~不如當卒仔,沒確定讓不讓前先停下來看看,畢竟健康的身體是花在多錢也買不到的。
mosses1018兄您好

連結已修改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許俊逸表示,自行車上通常並未裝置速率表,此次調降慢車速限並不包括自行車,而以正常狀況來看,完全以人力踩踏的自行車,也很難超過時速廿五公里。

上面說調降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速限並不包括腳踏自行車,
但並沒說腳踏自行車沒速限.

說實在樓主騎35km真的是挺快的
不管自己對或錯
緊急狀況要煞車,真的會措手不及
千錯萬錯都是對方的錯

走路的討厭 開車 機車 單車

開車的討厭 路人 單車 機車

機車的討厭 開車 單車 路人

要是以前 我就怎樣怎樣

那都是以前了 而你現在就是不能把他怎樣!

因為你是文明人啊 ^Q^
Timber Wolf wrote:
感謝mosses10...(恕刪)


剛剛我好奇的看了一下連結,機車才30耶...

這裡所指的應該是指人口密度大的都市市區內吧?
Timber Wolf wrote:
mosses1018...(恕刪)

25真的"非常無意識"就超過了

就小弟我的經驗,要在車多的馬路上跑

沒有跟上機車陣的速度 那才是真正危險的...(30~35)

題外話 小弟還是學生,平常上下學在騎板橋文化路,有幾個路口真的很難過..路線設定的很差 不只是腳踏車危險 機車也都安全不到哪裡去 在馬路上多禮讓他人真的很重要阿=口=..不然哪天一個不小心就要賠錢了
Timber Wolf wrote:
連結已修改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許俊逸表示,自行車上通常並未裝置速率表,此次調降慢車速限並不包括自行車,而以正常狀況來看,完全以人力踩踏的自行車,也很難超過時速廿五公里。

說實在樓主騎35km真的是挺快的
不管自己對或錯
緊急狀況要煞車,真的會措手不及...(恕刪)


該連結網頁我也曾經看過
但是總覺得不合時宜也與法規有所出入
隨便舉個例子
國道五號許多路段限速110公里,難道小轎車也只能如該網頁教導的上限100嗎
機車速限30公里也是不可能的

由路政司長的談話可知實務面上的知識不足
腳踏自行車要超過時速25公里是非常容易的

pcsh六師弟:
就小弟我的經驗,要在車多的馬路上跑
沒有跟上機車陣的速度 那才是真正危險的...(30~35)
...(恕刪)


經驗上是如此沒錯
但是也確實會有一些突發狀況
前面有人提到的防衛駕駛觀念就非常重要了
不要太相信其他駕駛人 (雖然交通規則是建立在駕駛人的互信之上的)
某種程度上這也得靠經驗
可以提早去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
同時也不要去做會讓其他人出乎意料的行為

不過百分之百的安全是不可能的
只能儘可能去避免一些 "不是意外" 的意外吧

呀!!

一篇文章又引起討論了
...我自己也是開車族啦

常常交替``開車`` 或 ``騎單車``上班

我寫這一篇只是想提醒大家...不管道路多大
都要注意路上狀況
免得自己遭殃阿

我開車的時候討厭你們這些騎單車的人
我騎單車的時候最討厭你們這些開車的人....

sorrY!!這不過是一句電影台詞被我拿來引用
因為這篇而想直接回私訊息的人就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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