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車友幫我想想,我該去報警嗎,車已尋回....(標題已改)

沒實質的證據
如:犯案過程沒目擊者或沒有清楚監視畫面可指認
那位購車者就是偷車者的話
真的很難認定他有偷竊的行為
就算那部車是他所騎 也不能認定就是他所竊取

假設太多
簡單2個假設
一般竊者 竊取不是太高價位(也就是一般或低價位)的車
原因可能1.只是臨時代步 當使用完成也可能當場棄置
爾後接手者 他可能只能算侵占
2.變賣 爾後又轉手到消費者身上 如知情購買也只算購買贓物

所以當你標題"各位車友幫我想一下怎麼處理這小偷"
就有一種先入為主不是很客觀的判斷是非的認定
往往會誤認這是正義 當然有時也會惹禍上身




Kian2011 wrote:
你說的很有道理,但是...(恕刪)


若是我的話會堅持調閱監視器~
上上個月我開車被一個越娘騎摩托車撞~
我的車出現了少許的刮痕,沒有明顯的外傷~
但越娘的腳流血,所以當時我就請救護車送她到醫院,再請警察來量~
原本想說幫這越娘付醫藥費就算了,不打算要她賠我烤漆的錢~
但她公公來了,操山東腔口音,口氣非常兇惡。

我:「抱歉喔...」
越娘公公作勢憤怒滴推了我一把:「不用你抱歉!!!你要怎麼賠???」
我:「抱歉...是你媳婦撞到我。」
越娘公公說:「有沒有證據?有沒有證據呢?沒的話你大車理虧喔!!!」
我:「有...那個路口有監視器。」
越娘公公有一點反應不及,當場沉默下來,態度沒有剛剛那麼囂掰了。
後來警察很不配合,不想幫我調監視畫面,我堅持要,否則我馬上投訴到內政部警政署,
警察才碎碎唸地幫我把監視畫面調出來,事實證明了是越娘撞我,不是我撞她。

否則本來那個越娘說醫生要她休息兩個禮拜,這樣她就沒辦法工作了,
她一天工資九百元,意思就是要我12600元的錢當工資給她,
另外還有這兩週的早餐錢和午餐錢是一天一百二十元,兩週就是1680元,
還有她的機車壞掉了,她已請她家附近的修車行來處理,估價是5700元,
前叉換掉、前輪輪框換掉、機車龍頭的一些哩哩叩叩加起來竟然要這麼多~
她那一台車也很久了耶~
不過說了這麼多,算了這麼多,擺明一次要坑我兩萬元的機關算盡之後~
我依照情理包了六百元紅包給她而已~
醫藥費也我出了,加起來也花了一千多了~
畢竟是她撞我,不是我撞她,我沒叫她賠我烤漆的錢就不錯了~
我的車還是跟我哥借來開的咧,被她搞那一下,真是整個Kimochi都壞掉~
但她丈夫早逝,只有她在養她一對兒女和公公婆婆,所以我才想說算啦~
這一次的事件,讓我深深發覺,監視器的無所不在不一定不好~
Kian2011 wrote:
to 台中小康 先生...(恕刪)


哈 ~ 我有看見你列出的那些證明啦 .
只是我想說的是.這些舉證 .似乎不能有效的證明車子是你的.
如果對方再偷車的這半年內也有出遊拍照. 那他也是可以提出相同舉證啊.
因為你提出的證明不是那麼的直接,明確, 所以我才想說如果對方也是提出
跟你差不多的證明.那就有的"灰"了
allen_liu wrote:
公理站在正義的一方....(恕刪)

-----------------------------------------------------------
上面起因這一部份,應是法庭偵查、審理之部分
因犯罪行為到底成不成立,應事先由檢察官偵查後再起訴,然後再由法院開庭審理判決。

所以似乎想太遠了,



好奇一件是

同樣款式的車子在路上跑那麼多

你是如何確定那台車是你的?

你的保證書上面的號碼跟車架上面的一摸一樣嗎?

還是只是單純改套相同

如果沒有決定性證據

你私下拿走那台車

你恐怕會有危險
似乎想太多了

樓主只要將其所能提供之證據,及所有事情之經過及店家向其表示之談話內容,詳載於警方筆錄內即可,剩下部分就由法院去偵查,
至於樓主所提供證據足不足夠,是法院的權限,檢察官會先適當地偵察研判,該員涉嫌竊盜之行為是否成立也是法院之權限,
至於涉嫌人日後出庭如何辯白,也是涉嫌人的權利,但相對地,涉嫌人也必須提供相當足夠的證據,去證明其使用該車之權限之正當性。

但樓主若怕證據力不足,可先至派出所或分局偵查隊,或者至法院為民服務台詢問諮詢一下意見。在法院還沒判決前,一切都還是未知數。
亂入一下

樓主買2手車不是沒保證書嗎
萬一這台車上一手的來源也不乾淨的話.......
會不會哪一天有人帶保證書跟警察找上門呀

藉機提醒大家一下
買2手車最好還是要請賣家拿出其原來購買時的保證書啦
就算是買2手也要請他將保證書一併附上
因為這樣只是喪失保固的權利卻獲得正牌車主的身份

若最後檢察官以罪證不足不加以起訴判定時
對方是可以反告誣告罪的
操作上的情形
就真的要依照個案來看了
希望我沒有說錯
再次強調保證書非證明所有權之唯一文件,且其公信力不足,其原因就我了解如下:,
1.是私文書
2.保証書未確實管制,(車店老闆可自行利用)
3.未建立有公正性其強制性之登錄系統.(無如監理所之公家機關管理車籍資料,至於如何辨識是車身號碼或車牌就有待立法)
4.各家廠商未強制使用.

我一直建議車身特徵照片,主要原因為每人使用車輛方式不同損壞亦不同,應會造成不同損壞特徵,甚至改裝之不同,拍照是個方式,如無對方竊盜之證物(如錄影帶),有時就可能無法認定其竊盜犯行,但是應由警方調查後由檢方認定,
至於有網友提到誣告問題,除非樓主捏造上述情事,否則不可能成立.
這文章另我想起以前看到的一篇很類似的文章...

淡水單車遊~~皮包失竊記

恩...沒什麼特別的意思

只是有時候大家都會以不同的角度來看,或許有點先入為主
也許只是單純的誤會,衍生出很多很多可能性

但是真相永遠只有一個,還沒查明就妄下定論好像有點不好
大家都有自己的論點,一直討論下去也不會有結果...
互相討論是不錯,但是總是會有摩擦...
反正把事情交給警察處理吧...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