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yiche wrote:以上為憲法賦予人民的自由權~無論是騎機車或騎自行車強制戴安全帽就法理來講其實已經逾越了憲法保障的自由權~戴安全帽的確可以避免事故時的傷亡率~但政府僅有宣導的權利~而無強制的權利~因個人的傷亡並無損公共利益與妨礙他人~ NO~ 個人的傷亡 = 浪費醫療資源與社會急難救助成本 = 有損公共利益與妨礙他人所以政府有權提出限制
leo8052 wrote:而且戴上安全帽 就沒死過嗎? 還不是一堆死真的以為安全帽 就安全 親身經驗~在國中的時候是騎腳踏車上學的,一次在學校附近的路口停紅燈,被一台違規轉彎的野狼鉤到當場倒地因為頭部撞地而住院好幾天(野狼跑掉了.....)我相信如果當時有戴安全帽保護,頭部撞到的傷勢應該會更輕微所以我支持戴安全帽剛好版上也有貼文,是騎車摔倒的安全帽防護,帽毀人平安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16&t=1354437
唉逼嗯 wrote:有些人是真的沒錢多遠...(恕刪) 有些人是真的沒錢多遠都騎腳踏車,叫他買安全帽情何以堪?有些人是真的沒錢多遠都騎腳踏車,叫他買安全帽情何以堪?有些人是真的沒錢多遠都騎腳踏車,叫他買安全帽情何以堪?有些人是真的沒錢多遠都騎腳踏車,叫他買安全帽情何以堪?
改天如果騎機車強制要穿全套檢驗合格的防摔衣才能上路這也是為了人民的安全啊!開汽車強制要裝防滾籠、加四點式安全帶才能上路(保證死亡率大降)這也是為了人民的安全啊!單車要戴安全帽!!!請問歐美那個國家有立法規定汽車安全帶,機車安全帽比別國慢,但單車戴安全帽不用跑比別人快吧!我認同騎單車要戴安全帽,但不贊成立法規定真的受不了這些豬頭立委和大便腦官員
熊貓界第一美男子 wrote:個人的傷亡 = 浪費醫療資源與社會急難救助成本 = 有損公共利益與妨礙他人 這一段應該是您自己編的吧~只看到主觀意見而完全無正確的法理見解~如果制定法律約束人身自由有像你這麼籠統的解釋的話~那改天可能連穿內褲都得規定了~因為不穿內褲相對增加拉鍊夾傷小弟弟的機會~然後再套上你的邏輯"個人的傷亡 = 浪費醫療資源與社會急難救助成本 = 有損公共利益與妨礙他人"
照這樣下去,規定凡上下樓梯也要規定戴安全帽,以免跌倒減少頭部受傷及避免浪費健保資源。這可是比騎車頭部更容易受傷的行為。所以.............................nobody nobody nobody nobody but you跳舞也要規定須戴安全帽!樓上的大大講的好,內褲該立法了,男女皆須穿具貞操安全帶功能之內褲,除為防止他人隨地小便、溜鳥、避免強暴(妨礙性自主)、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同時可避免外遇或刑求、霸凌阿嚕巴,避免受傷浪費健保資源,應該以法律限制之。
hoyiche wrote: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嗯,我相當接受hoyiche大大的論點,戴安全帽應是憲法賦予本身的自由,否則政府隨便都可以以人民安全為理由,任意限制。但當然政府也不能坐視不管,因此當某項原因其巳為交通傷害中的前幾名,影響到公共利益時,才應進行限制,如機車戴安全帽。但我想單車應還沒辦法有這麼多傷害吧,說不定行人走路受傷機會都比較多.........前面有人提到單車傷害成長百分比高,但這項因素應是要持續注意觀察的,人多成長率本來就會高,但只要傷害總數百分比還不高就不應限制單車戴安全帽。不要再找一些單車受傷的例子說明一定要載安全帽了,行人一樣也會被撞到的。所以現階段還是反對立法啦,政府先把自已本身應做的事做好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