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自行車道就是慢車道
本次自行車行駛車道為快車道或稱為外側車道
交局︰機慢車道 單車族可騎
https://tw.news.yahoo.com/%E4%BA%A4%E5%B1%80-%E6%A9%9F%E6%85%A2%E8%BB%8A%E9%81%93-%E5%96%AE%E8%BB%8A%E6%97%8F%E5%8F%AF%E9%A8%8E-004203421.html
「自行車也是機慢車,可以騎上劃有機慢車優先的路段。」吳國濟說,自行車道規劃並非一蹴可幾,將進行通盤評估,除了在人行道上規劃「人車共道」,自行車也可以騎在馬路上,只是不管哪一種,都必須遵守「大車讓小車、車輛讓行人」的觀念。
信義路的自行車道是與行人共用的人車共道,非慢車專用道!
外側車道是屬於機慢車道!!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2.超車的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八項
係指汽機車與慢車
依47條定義汽車超車之情況
但無定義慢車超車之情形
如有定義慢車超車之條文,請不吝赐教
行車糾紛起源於"汽車超車"
還是你覺得單車不是車! 汽車超慢車不需遵守超車法規??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道路修理地
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超車。
二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六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
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在救火時放
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七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半公尺不在半公尺以上的範圍內?
看來你的畢業證書也很便宜(如果有的話)
法規是定義半公尺以上,如果定義半公尺,則法律效果不同!! 這是基本的邏輯概念!
rx9904 wrote:
交局︰機慢車道 單車族可騎
https://tw.news.yahoo.com/%E4%BA%A4%E5%B1%80-%E6%A9%9F%E6%85%A2%E8%BB%8A%E9%81%93-%E5%96%AE%E8%BB%8A%E6%97%8F%E5%8F%AF%E9%A8%8E-004203421.html
「自行車也是機慢車,可以騎上劃有機慢車優先的路段。」吳國濟說,自行車道規劃並非一蹴可幾,將進行通盤評估,除了在人行道上規劃「人車共道」,自行車也可以騎在馬路上,只是不管哪一種,都必須遵守「大車讓小車、車輛讓行人」的觀念。
信義路的自行車道是與行人共用的人車共道,非慢車專用道!
外側車道是屬於機慢車道!!
第一段
「自行車也是機慢車,可以騎上劃有機慢車優先的路段。」吳國濟說,自行車道規劃並非一蹴可幾,將進行通盤評估,除了在人行道上規劃「人車共道」,自行車也可以騎在馬路上,只是不管哪一種,都必須遵守「大車讓小車、車輛讓行人」的觀念。
再次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3條 第一項
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已規劃自行車道須在劃設的自行車道行駛
第二段
信義路的自行車道是與行人共用的人車共道,非慢車專用道!
是的,非慢車專用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9條 第一項
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該影片的自行車為"自行車"
須行駛自行車道上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9條 第二項
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以及依據第73條第一項
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其餘慢車不得行駛自行車道
應於一般道路靠右側行駛
第三段
外側車道是屬於機慢車道!!
完全錯誤
該路段未劃設機慢車道,機車道
係不屬於機慢車道
機車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83-2條 第一項 行駛該路段
慢車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4條 第一項 行駛於規定道路
機慢車道標誌可參考Wiki百科
駕照筆試沒要求滿分
不過以後上路不要走錯路了
rx9904 wrote:
行車糾紛起源於"汽車超車"
還是你覺得單車不是車! 汽車超慢車不需遵守超車法規??
只論攔車糾紛起源是為汽車超車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01:28 #49 wrote:
2.超車的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八項
係指汽機車與慢車
依47條定義汽車超車之情況
但無定義慢車超車之情形
如有定義慢車超車之條文,請不吝赐教
該行車紀錄顯示該汽車有鳴喇叭
且前車已靠右
未違反47條之超車相關規則
至於超過去後自行車敲打車窗又是別的故事了
此段已解釋,不再贅述
rx9904 wrote: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道路修理地
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超車。
二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六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
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在救火時放
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七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4條 第一項
該自行車為右側車
rx9904 wrote:
法規是定義半公尺以上,如果定義半公尺,則法律效果不同!! 這是基本的邏輯概念!
參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65條
你可以告訴我你駕照的路考的成績嗎
或是駕照花了多少錢
或是畢業證書花了多少錢
順帶一題,我第一張畢業證書花了大概30萬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無定義慢車超車之情形
如有定義慢車超車之條文,請不吝赐教
如有定義逼車之相關條文,也請不吝赐教
在最後寫給護航的各位:
今天自行車的行為換成兩台BWS你們依就會護航嗎?
BWS不能騎在自行車道
BWS不需靠右依序行駛
BWS在法規中有定義超車方式
今天是BWS敲車窗攔車你們還會說是汽車的錯嗎?
我不懂...我只是個白癡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第一段
「自行車也是機慢車,可以騎上劃有機慢車優先的路段。」吳國濟說,自行車道規劃並非一蹴可幾,將進行通盤評估,除了在人行道上規劃「人車共道」,自行車也可以騎在馬路上,只是不管哪一種,都必須遵守「大車讓小車、車輛讓行人」的觀念。
再次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3條 第一項
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已規劃自行車道須在劃設的自行車道行駛
麻煩你去電給大安分局交通分隊!
問信義路四段的外側道路行駛自行車有無違規!
有人問過了!記得新聞也採訪過!!
另外
如果你對我轉貼的新聞有疑問!順便打電話給新北市交通局!!
問人行道所規劃的自行車與行人共用的人車共道等不等於慢車道、有人車共道後自行車還能不能騎乘在外側道路!
很間單的幾個問題!!
如果還是不懂,那就真的是史上最強的白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