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5日凌晨,北市許姓男子騎自行車行經北市和平西路3段,遭後方騎乘重型機車的蔡姓男子追撞,許姓男子摔車倒地,坐骨神經疼痛及右小腿撕裂傷,而蔡姓男子則有頭部外傷及顱內出血,送醫急救後不治。
台北地院承審法官認為許的自行車未裝反光片或反光燈等裝置,以及機車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都是車禍發生的原因。
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9條規定,騎自行車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認為許姓男子未在自行車裝設反光片或燈光設備,認定他有過失並導致機車騎士死亡,依過失致死罪判許3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彰化縣民方前程去年初騎機車經過沒有路燈的鄉間道路,追撞騎自行車的老人陳琛,兩人都摔倒受傷,互控對方傷害;法官認為方前程雖應負肇事過失責任,但陳琛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裝設尾燈和反光標誌,造成後方來車無法及早察覺,仍應負部分過失責任,因此判陳拘役15天;方前程則被判刑2個月,兩人都可易科罰金。
出處:聯合新聞網(8/30報導) http://udn.com/NEWS/mainpag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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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z wrote:
完全不通的理論......(恕刪)
我的意思是"車在動, 人是隨車動"
如同機車在移動時, 人是跟著移動, 但人車並不是一體
當一個撞擊, 人是會分離車身的, 一般來說會隨著慣性的方向移動
往前撞擊, 會往前位移, 遭後方追撞, 會先後移再前移, 這都是慣性動作
請注意我的意思是, 自行車是10KM~50KM的速度移動
當遇撞擊, 慣性加上身體的重心位移, 一瞬間會超過車子移動的速度
當10KM的速度擊前方 ,通常會大於10KM的速度往前位移
不論時速多少 ,因重心關係, 若往前移動, 通常頭是直接往前, 一定會讓人受傷
如果移動中遭不明因素的外力碰撞, 作用力有時可能會有加乘效果
雖然沒什麼數據支持自行車安全帽能保護多少, 以保麗龍來說, 就是個緩衝材
高速撞擊下或許無法保護多少, 但多數休閒應是低數, 遭撞擊的話, 其緩衝多少會有保護
拿一些家電來說 ,多數都以保麗龍當緩衝材, 也是因為保麗龍本身是多顆小圓珠形成, 可達到施力的分散, 進而達到緩衝效果
我只有一個想法, 就是"安全", THAT'S ALL
健康的運動, 創造健康的身體
健康的身體, 創造豐富的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