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xlot5475 wrote:
看到樓主說要查封他財...(恕刪)
未滿18歲是指無完全行為能力!!
但是對方父母親是監護人
必需分擔責任行為!!
如果是未滿18歲的偷走
我會更開心~~
因為~~
我會得到比預計的補償金還更多的補嘗價位~~
因為~~我喜歡!!
猛男特首 wrote:
如果是未滿18歲的偷走
我會更開心~~
...(恕刪)
猛男特首 wrote:
買了便宜的腳踏車再進...
警方如果拒絕勘驗就是可依 公務人員懲治條例約束給予懲罰.......
如果不想把事鬧大!!
想私下和解,不以竊盜案件來備案之民眾
也可以要求警方勘驗指紋
但是必須自付2500元勘驗費用~~(6年前是2500現在不知道有沒有漲) …..
(恕刪)
飛雨1974 wrote:
1.身為公務人員,我還不知道中華民國有這個條例。
2.己有網友指出,既然有清淅的監視器錄影帶,那又何須做出全棟鄰居的排除指紋。
3.現在只要報了失竊案,有失竊現場,警察就會出動鑑識人員出場採集跡證,不需要動用關係,另外,有關『不以竊盜案件來備案之民眾也可以要求警方勘驗指紋但是必須自付2500元勘驗費用』這項規定,我會和你住的地方高雄市三民區延吉街三巷警察分局聯絡,確定是否有這項規定。一般規定,鑑識人員出勤的規定是只要有刑事案件有必要採指紋,就會出勤,民事案件不受理。
從你文章,漏洞百出,如果你以前是司法人員,不應該會犯這種錯誤。假如你文章有誤導社會大眾之虞,建議你修改。...(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