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ges wrote:
其實在之前有傳聞的時...(恕刪)
所謂管理是要依照大家的使用習慣
而所訂定出來的規則 讓大家去遵守
而不是依照管理者的意願
管委會 管理員....都是住戶大家
花錢繳管理費 所聘雇或是義務服務
她們只是政策執行者 而非自訂規則來管理住戶
立場可能他們自己混淆
今天車子是你的 沒人可以干涉你
要怎樣處置你的車子 上班的地方
應該有許多公司 也有所謂的進出貨
難道我們公司不能有販賣腳踏車嘛
這是客戶給的樣品 我們公司要做生意的東西
他也不讓你進嘛
要不集結你們公司的腳踏車
一起進大樓 不過不要上下班尖峰時間
會引起公憤 最好是提早約半個小時
故意跟他們理論 越多人圍觀越好
相信一定會有支持的人出聲
這樣他們的規則就不改不可了
以前有一個判例 給你參考一下
有一個住戶沒繳管理費
結果進出的管制卡被停卡 導致住戶不能進入
住戶一狀告上法院
結果管委會敗訴
原因是因為那個物業是這個住戶的
管委會不能妨礙住戶進入其物業
雖說出入口是公有的 但是物業是在裡面
一定要經過這個公有地 所以管委會無權阻礙他進入其物業
既然你們公司有繳管理費 你也是公司的一份子
自然你也是屬於這棟大樓的使用者 你要將你的私人財產
帶進去屬於你所使用的範圍內 管理單位無權禁止
像我本身住的地方 也是禁止腳踏車牽入大廳
必須經由車道出入口 進出
所以腳踏車非屬於危險物品
為何管理者有權可以禁止
最多最多 他們可以做規範而已
若是禁止的話
有可能他們已經有侵犯到你的權利囉
所以不要忽視你的權利 勇敢發聲吧



Lawrence 友情無價 感謝各方大力支持
公寓大廈管理是依照區分所有權會議的決議來執行,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共同使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都得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負擔費用及義務
現行規定如果所有權人不遵守規約情節重大者或欠繳管理費、應分擔之費用達一定程度時,管理委員會除了可以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外,並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也就是法院判決強制出讓、移轉所有權的強制驅離機制
大樓的專有部分、專用部分及共用部分(公共設施)都是所有權人每坪持分花幾十萬買的
所以所有權人共同的決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最大, 只要規約不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法令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以訂定各種的遊戲規則來達到大樓一定的共同使用目標
相對的如果所有權人、住戶違反法令或不遵守規約情節重大者,或是管委會不執行、怠惰第36條之職務,也都可能隨時會受到處分的喔
請公司老闆跟房東反應看看或許比較有效吧
不過如果有其他住戶(所有權人)提出反對時,還是沒輒的
可能就要叫老闆自購一棟辦公室,或是整棟買下來唄 (勸拜夠大了吧
)Proviso wrote:
管理費由房客繳納是"...(恕刪)
管理規範當然是為了保障 所有權人的的權利
但是版主所提出是一項屬於不太合理之規範
應該是有許多可以協調的空間
但是若是管委會 或者是物管公司
做出這樣的規範
事實上已經造成使用者的不方便
因為版主是在公司上班
所有權人不論是公司老闆 或是另有房東
若是版主因為這個因素而無法正常上班
進而辭去工作 那在某種程度上也是造成
所有權人的損失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制定的規範
主要是保障所有權人的權利
泰國 相信大多數人都去過
許多飯店門口貼有禁止攜帶榴槤進入
為什麼大家都比較會去遵守 因為飯店是的所有權人不是房客
所以大家不會去太計較
但是若是今天是一般商業大樓或是住家
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不能帶榴槤進來
那愛吃榴槤的人 不就會跟樓主一樣
若是偶而來洽公一下或是短暫停留 當然不會太在意
但是樓主是每天在這棟大樓上班的人
因為這個禁止規範 讓他不能做一件他喜歡做的事
當然樓主會反彈呀
所以保障所有權人的權力固然重要
但是對使用者也要有相當程度的尊重
才是做規範的主要精神
而不是禁止 這才叫管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依照裡面所規範的
是法律賦予所有權人有制定規則的能力
但是並不是說所制定的規則便是無限上綱
就好像是說社區或是大樓的大門口
不是禁止停車區域 但是所有權人會議通過說
門口不准停車 但是大門口不是黃線或紅線
所有人都是可以停車的 也是必須要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核准之後 在法律上才會是有公權力可以伸張的
法治社會有法治精神 大家都是合善的台灣人
所以回歸到最原點還是要做協調
協調不成再來用其他手段 來達到你的目的
不過使用手段的前提是要合法
萬事以和為貴 真理越辯越明
他要保障她們所有權人的權利
但是你也不能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呀
法律有千千萬萬條 樓主你是對的
站穩自己立場
跟她們周旋到底 若是因為這樣
樓主就放棄 那就有違卡踏人的精神了
Lawrence 友情無價 感謝各方大力支持
Proviso wrote:
如果每個人都要隨時能...(恕刪)
這位大大好像搞混了吧
版主以及我所陳述都是 大樓管理規範吧
這跟申不申請進入人家家裡好像沒有關係吧
家裡門口 若是沒有劃紅線 當然是大家都可以停車
我的意思是說 即使住戶大會或管委會通過門口不能停車
也是要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請才能強制禁止停車
才於法有據吧 才能請有關單位來伸張公權力
若是明明沒畫線 人家停車 你請有關單位來處理
請問要用哪一條法例來處理
若是跟有關單位說 因為住戶大會已經通過門口不能停車
若是有來拖車或是開罰單 那就真的滑天下之大稽了
這跟去了解民法的"所有權" 似乎沒有關係吧
任何法律制定 一定是保障所有權
我一再強調 請版主去與管委會做溝通 去做協調
意思就是在不妨礙其他人權利範圍之下
讓整個管理規範更能符合所有人的需求
在這裡一直扯所有權 在開住戶大會還是開管委會
還有申請進入我家 沒有作姦犯科 即使借個廁所
我不同意 沒有任何一個人能進到我家
不管今天你是何許人也
即使今天是警察 沒有我同意
他也不能平白無故進入我家
我家門口 若是要停車
若不是禁止停車 大家都可以停
但若是紅線 那就停吧
報警 請人來拖走 這就是公權力
還有卡踏人的精神就是 勇往直前 靠雙腳朝自己目標前進
絕對不會有大頭症 會得的是大腳症 因為會越踩越勇腳
Lawrence 友情無價 感謝各方大力支持
、紅線啦、憲法啦、尊重民意啦 ?? ..... 蠻有創意的路線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