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羽 wrote:
同情賣家+1通常~~...(恕刪)
看了很多回應,支持買家或支持賣家都各有所恃,但有些似是而非的觀點大家可以參考討論一下:
你的回應說得比較屬於「人情世故」而非法理,即便是人情世故,在這個案例中,縱使買家有輕忽之責,但賣家亦不無投機之嫌,這中間太過灰色,人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
就法律而言,如僅就買家提供的敘述來看,賣家如果沒有事前明確告知瑕疵或聲明排除瑕疵責任,那賣家就必須負上瑕疵擔保的責任,此與賣家是否專程北上送貨?是否瞭解自己的商品?等等是無關的。
換言之,在未明確告知買家該標的明顯或重大瑕疵的情況下,就算賣家這台車只賣一塊錢,或是買家沒有試車,賣家仍必須負瑕疵擔保的責任。
你可以說買家很龜毛、很無聊、很不懂人情世故,但就法律而言,他的主張並不離譜。
至於瑕疵何謂重大?有沒有隱瞞的故意?那是法官心證和當事人雙方舉證的問題。
歡迎就法律觀點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