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過台灣法律確實存在著滿大的問題,就好像當初的死刑犯陳進興,被好幾個法官聯名具保逃過死刑..

沒想到這咖後來放出來造成那麼大的社會事件..

話說回來,這個"聯名具保"是啥東東..

既然叫具保,應該負有連帶責任吧,陳進興後來被槍斃,這幾個具保的傢伙應該也要砍條手臂意思意思一下吧,不然叫啥"具保"..

另外一件..
突然想到既然所謂的"人權團體"這麼的重視犯案人的人權,政府不如把這些人權團體全部造冊統籌..

一但有假釋犯或是爭議性高的重刑犯放出來,就委由人權團體派人處理(要監管並協助重回社會)..

沒有理由都是要求卻一點責任都不用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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