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很少對騎單車開罰吧, 除非太超過了, 否則都是勸導居多,

所以應該影響不大, 但是個人覺得還是有立法的必要,

要是發生擦撞, 車禍, 有法源依據, 才可做為責任比率參考,

別忘了每個人的角色常常在變換, 開車, 機車, 單車, 行人...



louissvs wrote:
單車若不禮讓行人, ...(恕刪)

哦!是這樣的話,我想我要多帶點錢出門我習慣付現
騎上人行道不處罰就已經很扯了
現在連騎樓都有腳踏車騎進去
北市府無聊條件討好ubike......錯誤呀

莎朗石頭 wrote:
可能用台灣太武斷了,...(恕刪)


『...在台北縣市, 花東, 宜蘭大部分自行車道都沒有人車分道的...』

實在不是想跟妳抬槓,這句話也太武斷了...,也不用說太多,只要妳持續有在這些地方騎車,

用點心去觀察,妳就會發現,而用『....加起來不知道有沒有超過五公里, 真正完全只為自行

車專用的根本是鳳毛麟角....』用這句話來形容,說的含蓄點,真是以管窺天,說的實際點,

就是自以為是!再套用一句你來批評我的話『這例子舉的很差...』來比較,你這個『鳳毛麟角

』更差、更是不貼切!(事實上我舉的例子並不差,因為真的有自行車專用道,已經不止二人在

網上表明了,我的『差』來自於對方的無知,錯了也不道歉!)因為『鳳毛麟角』只的是很少很

少...少到幾乎沒有,而事實上,在台灣自行車專用道,就算沒有百分之一,也有千分之一!

昨晚照例去騎車,騎了32公里,就有一半以上是自行車專用道(拜託看清楚,不是人車混合道)

有圖為證!




Paul Bi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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