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提醒】 北市部分河濱公園解禁可放炮囉

完整轉載於北市水利處請車友經過河濱尤其每日六時至二十三時要小心注意囉 之前還曾發生過釣魚勾人事件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河濱公園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開放特別活動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並應於本府公告指定之場地為之:
(一)露營。
(二)烤肉、野炊。
(三)燃放鞭炮、施放低空及高空煙火。
(四)釣魚。
(五)其他經本府公告開放之活動。

三、依本要點於本市河濱公園開放場地,從事露營或施放高空煙火活動,應向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水利處)提出申請使用許可後,始得為之。其餘特別活動免申請場地使用許可。
河濱公園場地之申請使用許可程序、期間及費用,依本市公園管理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四、於本市河濱公園從事各項特別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超大豪雨特報期間,警戒區域包含臺北地區時,應即自行撤離。
(二)不得損壞河濱公園之設施,並應注意自身生命、財產安全。
(三)活動產生之廢棄物應自行攜離或置於規定垃圾集中點。
(四)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

五、露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未成年人須有成年人陪同。
(二)營帳、棚之搭設不得損壞河濱公園設施、草皮、樹木。
(三)營帳內不得有吸煙、點蠟燭、油燈或蚊香等易發生火災之行為。

六、烤肉、野炊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烤肉、野炊應使用爐具或燒烤器具等設備,不得直接於地面或設施物上生火。
(二)廢棄爐具、烤具、炭渣、灰燼或垃圾等不得隨意棄置。

七、燃放鞭炮、施放低空煙火及高空煙火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燃放鞭炮、施放低空煙火應於每日六時至二十三時間為之。但元旦、除夕、春節、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及國慶日於公告開放區域燃放鞭炮、施放低空煙火者,不在此限。
(二)燃放鞭炮、施放煙火時,嚴禁朝人員、設施物等施(燃)放或其他致生危險之行為。
(三)施放高空煙火應向本府消防局申請許可;施放場地如屬飛航管制區應先取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或所屬航空站許可之文件,始得為之。

八、釣魚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影響周邊人員或從事水上活動人員之安全。
(二)在水深較深之河岸、易滑落處或其他易生危險之虞之河岸垂釣,應注意自身安全。
(三)於深水河槽內垂釣應注意潮汐變化。
(四)禁止銼魚。

九、從事特別活動違反本要點規定,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水利處得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並依本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裁處。但未經申請施放高空煙火者,得不經勸導並依相關法規逕予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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