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先進

常常看到有人出事故後在討論關於賠償的問題,不論是民事賠償或是國賠總是有個人(單位)要出來賠.

但是今天在跟朋友聊天時朋友說到一句"騎那麼快不出事才奇怪"

記得交通法中對自行車的最大速度定義好像是不超過25km/h,常聽到的很多問題如高速騎乘壓到坑洞爆胎,高速騎乘時壓到雜物跌到,在自己超速的前提下若發生了這類的事故是否還有立場請求賠償呢?

好像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 法規規定最大行駛速率不得超過25KM/HR

單純人力自行車也是25KM/HR嗎?
不要只是說'記得'
如果你可以把法條找出來
就不會有人跟你嘴砲了
25km/h
公路車隨便踩就超過了
而且怎樣認定發生事故時
腳踏車超速?
人力自行車沒限制車速吧!!沒有超過一般道路速限就不超速吧!所以市內不超過40及60的應該都不超速吧!!!!
虹榜 wrote:
請教各位先進常常看到...(恕刪)
本文來自雅虎奇摩知識家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101402814
自行車有規定速限的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章(第115至132條)慢車,並未規定慢車之速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第69條至77條)亦未規定不遵速限之處罰。道路上若有速限標誌,慢車通常情況下無法超過速限規定。除非是優秀選手級可能騎到時速50公里以上外,通常單車時速多在20公里以下,對交通安全影響輕微。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慢車行駛,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循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各地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違反關於行駛限制(如不在劃設之慢車道行駛、不在規定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74條規定,分別得處60元罰鍰、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台北市有部分行人單車共道,如大安森林公園四週,值得推廣,因為單車有節能省碳之效,而單車與機車汽車同行於柏油路面,實為危險萬分。



優秀選手級....這要怎定義??
假如可以證明他是優秀選手的話 他就可以飆到50?
這也太無言吧 一般小民就不可以超過25?
ddar白馬 wrote:
本文來自雅虎奇摩知識...(恕刪)
講得太複雜了
我都直接當作摩托車在騎
遵照摩托車的規則,在路上也跟摩托車差不多的速度
(跟著車流走,減少與他車的相對速度,就不容易產生事故)
(市區車多,所以摩托車其實騎不快,大概只有 30 ~ 40 km/h。只要有點車齡,騎這個速度並不難)
我也來插個話吧...
我收藏的雜誌裡也寫到...

~自行車特有的速度限制,在法律上並不存在~

但這並不是指沒有速度上的限制,也就是說,必須遵守所有車輛的速度限制。在標示50km/hr的道路,如果速度超過50km/hr,就是違規。在沒有標誌的地方,上限則是60km/hr,比照一般汽車標準。

只是自行車必須自律。快速騎自行車而造成意外時,就算沒有違法,抵觸違反安全行駛義務的可能性也很大,事實上,當自行車的速度超過30km/hr時,一但引起車禍,一般來說都會成為民事過失的加分因素...
無論如何都想騎快車的人,看來只好參加比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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