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先進
常常看到有人出事故後在討論關於賠償的問題,不論是民事賠償或是國賠總是有個人(單位)要出來賠.
但是今天在跟朋友聊天時朋友說到一句"騎那麼快不出事才奇怪"
記得交通法中對自行車的最大速度定義好像是不超過25km/h,常聽到的很多問題如高速騎乘壓到坑洞爆胎,高速騎乘時壓到雜物跌到,在自己超速的前提下若發生了這類的事故是否還有立場請求賠償呢?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101402814
自行車有規定速限的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章(第115至132條)慢車,並未規定慢車之速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第69條至77條)亦未規定不遵速限之處罰。道路上若有速限標誌,慢車通常情況下無法超過速限規定。除非是優秀選手級可能騎到時速50公里以上外,通常單車時速多在20公里以下,對交通安全影響輕微。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慢車行駛,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循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各地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違反關於行駛限制(如不在劃設之慢車道行駛、不在規定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74條規定,分別得處60元罰鍰、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台北市有部分行人單車共道,如大安森林公園四週,值得推廣,因為單車有節能省碳之效,而單車與機車汽車同行於柏油路面,實為危險萬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