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莊人 wrote:
單車不騎 掛起來擺...(恕刪)
所以車不開, 在車庫架起來一定的高度也是個不錯的選擇!
新莊兄 許久不見 午安!
DoctorFang wrote:
公證人是你說的,改口承認是請有力人士來見證的也是你。
我也沒說你圖片造假,只是對你口中的公證人(其實是見證人)跟一般人所認知的"民間公證事務所"有段差距,就此提出疑問。
你口口聲聲把請來的見證人說成公證人,如果是正牌的公證人是不會寫出這種不具法律效力的東西,
你又把公證人以律師相稱,到底這是公證人還是律師寫的?提出質疑而已。
是你的用詞太過專業,所以一般正常人看不太懂。
藏頭露尾沒說清楚的人是你,那是你的把戲。你想怎麼玩都可以,但是別把責任推到我身上。
你沒有公開證明,我也不知道事實真相,既然我不知道事實,提出問題就是想知道答案,何來我"忽略了真實"之說?
...(恕刪)
mr.9000 wrote:
正確程序是...
我花了點錢,請了一位曾幫阿扁打官司的律師...
見證我在 7-11 捐了 10,000,並且拍照存證...
但公證人在法律上的作用比照片及店員更大...
所以請公證人在一張白紙上面寫說我有在 4/5 當天于 7-11 捐 10,000.
就是我真的捐了 10 000.
是這樣的!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