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開遭狂 wrote:
如果要到這程度 那大可不必 我情願放棄帳號開始低調過活
有些人真的很無聊!...(恕刪)
所以將軍,Rex Huang都離開了
DoctorFang wrote:
那叫本事沒錯,輸了也不叫犯錯誤。
懶得再去找你的引言,相信你也不會不承認自己說過的話!
公證人的效力比法院還大?這話你說過沒有?
所以請公證人寫下證明對吧?
文書證明時有稱律師的習慣這也有網友說過,不過這是指"法定公證人"。
我不是鍵盤律師,這些都是"常識"而已。
公道自在人心,你的習慣用語顯然與我不同,跟你爭辯實在毫無意義。
PO兩張圖給你看一下,別說我告律師只是說說罷了,我是幹過這事。以前PO過實在不想再PO。
趕打包行李要出差,出門前撤圖。
...(恕刪)
mr.9000 wrote:
2012-04-28 22:09
公證人用途不就是如此?
不是人人能當公證人...
法律上公證人等同法院效力!
...(恕刪)
DoctorFang wrote:
我查了一下,是你說得沒錯,這點是我不對!
不過仍然改不了,你把見證人意指為"法定公證人"並以律師相稱的事實。
但是
或許他的工作職務確實是如此,但是這並不是一件法定公證文書。
既是如此,即不應當以"公證"或"律師"相稱,如此一來,豈不有誇大其效力之實。
要出門去了,不想再陪你玩了,反正你自己都說結束了,看來是沒戲唱了。
說實在的,沒看到什麼娛樂效果,倒是雷聲大雨點小,虎頭蛇尾!...(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