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的mini cooper停在自家門前被偷了O_Q


johnlove wrote:
呃不是應該給3成嗎?...(恕刪)


你講這種話還有人性嗎?
簡直和中指蕭沒兩樣

lucifial wrote:
中華民國民法裡面哪一...(恕刪)

很不幸的......

第八百零四條(領後無人認領之處置~交存遺失物)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第八百零五條(認領之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相關法規】§807-1
第八百零五條之一(認領報酬之例外)*立法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

pepsi_blue wrote:
很不幸的.........(恕刪)


很不幸的......

是"上限三成"

不是"應該三成"
coldcold wrote:
很不幸的......
是"上限三成"
不是"應該三成"

請問缺德的人的「上限三成」跟「應該三成」有什麼不一樣,今天民法公布這條條文,他就有權利拿你三成

我自己掉過數位單眼相機加一顆鏡頭全部價值超過12萬(當時剛上市的Eos 5D + 85/1.2L)萬在計程車上,計程車主動幫我送回來,我要包紅包給司機司機還不收,但是他要硬收你三成你能怎樣?

且我引言的是
lucifial wrote:
中華民國民法裡面哪一條規定尋得盜贓物得請求其價值的三成?

請問你從哪邊看到「是"上限三成"不是"應該三成"的字樣?
真懷疑法官是收了小偷 、 殺肉廠多少錢

不然是就立委插乾股

不然失竊率這麼高

為何不立法 不嚴逞

還是要祝福樓主母親能找回車子
pepsi_blue wrote:

...(恕刪)



遺失物與已報警協尋遭竊贓物是一樣的概念嗎?你確定?
你是法官?律師?還是..........只會google的路人甲?
熱愛拍照的傢伙:Nikon D700+Nikon 28-70 + Nikon 35F2D +SB800
遺失物必須是所有人"不知道東西在哪裡丟掉的"
才能被稱作遺失物吧

有人會不知道自己的車停在哪裡嗎??
有人會走在路上隨便"撿走"一台重以噸計的汽車嗎

就是有人誤解法律的適用條件
才搞得這法條被不斷汙名化
偷這種冷門車,
銷贓不易,
又容易被抓,
應該是找定目標才下手的。

話說以前老爸騎一台還滿漂亮的機車在街上閒晃,
一個年輕人在停紅燈時靠近問說:「阿伯,你車真漂亮,有沒有想要賣?」
我爸說沒有要賣。

隔天天亮起床下樓,
車子就不見了,
停在鐵門裡面耶!

pepsi_blue wrote:
很不幸的.........(恕刪)


剪剪貼貼就天下無敵

實際理解就目不識丁

遺失物與盜贓物雖同係屬脫離物 但其因脫離之原因不同 在法之適用上即有所異

另外在實務上 你要怎麼拾得一台汽車也是個問題 802? 808? 810?

怎麼想都覺得不可思議 就有勞你再GOOGLE一下吧

hugobossxzy wrote:
遺失物必須是所有人"...(恕刪)


805的立法意是為了犒賞誠實之人 作為對其盡心管理之對價

但就是有人要污名化這條法律 不想想他就算幹走了你也沒輒

總是喜歡用一些形而上的空想去理解這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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