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ial wrote:中華民國民法裡面哪一...(恕刪) 很不幸的......第八百零四條(領後無人認領之處置~交存遺失物)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第八百零五條(認領之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相關法規】§807-1第八百零五條之一(認領報酬之例外)*立法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
coldcold wrote:很不幸的......是"上限三成"不是"應該三成" 請問缺德的人的「上限三成」跟「應該三成」有什麼不一樣,今天民法公布這條條文,他就有權利拿你三成我自己掉過數位單眼相機加一顆鏡頭全部價值超過12萬(當時剛上市的Eos 5D + 85/1.2L)萬在計程車上,計程車主動幫我送回來,我要包紅包給司機司機還不收,但是他要硬收你三成你能怎樣?且我引言的是lucifial wrote:中華民國民法裡面哪一條規定尋得盜贓物得請求其價值的三成? 請問你從哪邊看到「是"上限三成"不是"應該三成"的字樣?
偷這種冷門車,銷贓不易,又容易被抓,應該是找定目標才下手的。話說以前老爸騎一台還滿漂亮的機車在街上閒晃,一個年輕人在停紅燈時靠近問說:「阿伯,你車真漂亮,有沒有想要賣?」我爸說沒有要賣。隔天天亮起床下樓,車子就不見了,停在鐵門裡面耶!
pepsi_blue wrote:很不幸的.........(恕刪) 剪剪貼貼就天下無敵實際理解就目不識丁遺失物與盜贓物雖同係屬脫離物 但其因脫離之原因不同 在法之適用上即有所異另外在實務上 你要怎麼拾得一台汽車也是個問題 802? 808? 810?怎麼想都覺得不可思議 就有勞你再GOOGLE一下吧
hugobossxzy wrote:遺失物必須是所有人"...(恕刪) 805的立法意是為了犒賞誠實之人 作為對其盡心管理之對價但就是有人要污名化這條法律 不想想他就算幹走了你也沒輒總是喜歡用一些形而上的空想去理解這個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