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W 購車問題(已更新至PART 12)就交給法院處理吧

彈塗魚 wrote:
業務本來就是代表公司...(恕刪)


督導不周充其量只是政治術語
而且在法律認定上很難有違法的事實.
因為犯德可以秀出業務訓練手冊..上面一定洋洋灑灑寫一堆要業務如何服務客戶的陽光文字.
犯德也可以說他們該教的都教了.該管的也有管..只是業務個人行為不當.
當然..也可以咬犯德主管審核訂單時難道沒發現這事嗎?
主管也可以推說訂單是和車主雙方都有簽名.是互相認可的合約
而業務a錢卻是私下自己的欺騙行為...
更厲害的是..犯德也可以自己告業務職權行使不當造成公司商譽損失..
這樣一來
結果就是業務犧牲掉...犯德還是沒事!!!!

就像師範大學或教育部也有明文規範老師們的神聖職掌
國防部還有軍法在當教鞭.箝制手上拿槍的軍人
卻還是有害群之馬

難道只要有老師犯錯.教育部長和校長都可以告下去?
總統是三軍統帥..軍人犯法..一樣督導不周啊???要告下去嗎???????
某些立委作奸犯科..王院長不就常跑法院???
為何沒人告????
難道所有主動偵辦的檢察官.和受害方的律師都不知道這樣可以告??????

希望車主選擇適當的停止點.是希望車主快樂生活..
一昧建議車主抗爭不見得才是真正義...

要不然請車主辦反bmw大遊行
所有支持的鄉民全義務陪同車主走上街頭抗爭...不搞倒bmw就不停止
最好搞到流血抗爭.國際媒體都報導..讓德國bmw也來台灣上法院...
---------這才是大絕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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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不同立場和意見的文字和語意有時會讓當事人激動或冷靜
但最後的結果是好是壞...
車主卻要自己承擔...

給對意見.上天不會讓你中樂透
給錯意見...苦惱卻留給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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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的意見是對車主有益

若非......

也在此致上萬分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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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德目前還讓業務想辦法私了
是因為在公司的立場上
培訓一個有產能而成熟的業務是需要時間和金錢的
當然
這次的犯錯
每個經銷商都不會認為要輕放業務
至少...以後對這業務的督導會更嚴格.小心....

如果不能私了
最後就一定是開除業務+告
公司還是得以全身而退...
商譽?????
對犯德來說.......
損失一點商譽..比不上過一陣子熱度過後
車還是一樣賣..錢還是一樣賺.....
不管車主去哪裡保養和換零件
最後錢還是回到bmw

-------------

這不是悲觀
只是現實就是這樣....

當然..如果你是郭台銘或馬英九這類的大名人
這種糾紛......德國真的會派人來電犯德....
就像這兩天有立委要經濟部官員為行政院長買連動債虧錢而道歉..
一般升斗小民虧錢卻不見有立委跳出來一樣....



想通了
開bmw還是很快樂

想不通...
車還是賣了吧
勉得以後出保固還擔心被犯德凋!
luesingwen wrote:
督導不周充其量只是政...(恕刪)


您真內行

台北地院裡面告詐欺/背信的案件多如牛毛,卷宗疊起來搞不好比玉山還高

真的告得成的,可能一個月還沒有一輛公車的座位多

但反正心理不舒坦就告

多告多健康嘛

沒得告的也要跟人家說

你一定告得成,可以伸張正義


話說回來

版主還不出大絕

這家公司怎麼會低頭勒

出大絕

出大絕

出大絕

出大絕


PEUGEOT好?PEUGEOT妙?PEUGEOT聒聒叫? 切... 我又不是獅幫義和拳.白蓮教 少來這套
luesingwen wrote:
督導不周充其量只是政...(恕刪)


聽你這麼說,我真的就可以鬆口氣了,因為我也怕我底下的業務亂搞害我被抓去關起來哩!

當然啦,前提是我要放棄我的業務,跟苦主一起告才行。。。

其實說來說去,沒人會抓一尾蟲在屁屁孬癢的,都碼是被惡搞,氣到,才會發飆的!

這個業務也是隨時在算計版主的,居劣勢就說要賠錢,看看好像又沒那麼嚴重,又不賠了,
真是令人無言。

從另一台大笨牛換到另一隻大笨牛!哈哈哈!!
老J wrote:
您真內行台北地院裡面...(恕刪)


業務應該有聽到對他不利的地方才會說要賠五萬阿!!那不算大絕招嗎?哈哈哈!!
從另一台大笨牛換到另一隻大笨牛!哈哈哈!!
我目前看到的大絕招只有

業務超收了幾千塊

版主告到汎德去

汎德可以用員工保證書來修理業務(開除.減薪.汎德對業務提告.....)

我只看到大型企業在員工到職時,要求員工簽的員工保證書,是汎德手上的大絕招

其他誰還有大絕招?

沒看到耶

PEUGEOT好?PEUGEOT妙?PEUGEOT聒聒叫? 切... 我又不是獅幫義和拳.白蓮教 少來這套
彈塗魚 wrote:
業務應該有聽到對他不...(恕刪)


彈兄

這業務一定知道他有被告的可能性.才會這樣
bmw可以告業務侵佔和客戶可以告詐欺都是刑法喔

會留前科記錄的

-----------------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1."意圖":須犯罪者主觀上(本身)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
2."詐術":須使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的。
3."交付":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此三點為構成詐欺罪之要件,構成詐欺罪必須三點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至於刑期,可參考刑法第339條至342條,其中也有特殊的詐欺行為規定。

1關於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應作如下分析:

(1)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2)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2. 對於本票債務人是否構成詐欺罪,原則應從上述構成要件來判斷,本票債務人須具有詐欺罪的主觀不法構成要素,而使外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充足。也就是,本票債務人須具有故意且有牟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下,為詐欺的票據行為,他人因詐欺的票據行為陷於錯誤,因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導致被詐欺者或第三人財產上的損失,且本票債務人或第三人獲財產上利益。

3. 依照所述事實,僅有在證明票據債務人在為票據行為之時,主觀上即具有以票據行為詐欺之故意和意圖,票據債務人始具有「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如無法為上述證明時,不能以票據債務人未履行票據債務即認為有詐欺罪之嫌疑。在此僅能以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加以追訴其民事上之責任。



--------------

刑法 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336條 第2~3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凡是私下..或單方作為都概屬於民法之範疇...
侵占之行為係對他人之物以不法...建立物持有的新關係...
一旦確認,屬業務持有之物的侵占行為確定...
即準.適用:刑法336條二項的業務侵占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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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這件事
只要找律師寫訴状
一定告得成
樓主的大絕:啊啊啊啊啊啊~~~變成超級賽亞人...
CTfrank wrote:
怎麼會呢您在網路上已...買車交易是主觀的事
您可以去試試看啊~~~
(恕刪)


吃飽午飯回到座位!繼續網友大亂鬥!

唉呦 大大我哪有讚譽有佳?我只是根據目前的現況推論:
第一:邪惡業代壓低利潤到不A客戶不行,
第二:邪惡業代被抓到,現在連A都不敢A

所以找他一定更便宜阿?

接著有大大說網路上有人說可以買到更便宜的,您又要我去試邪惡業代,真的讓我心頭小鹿亂撞不知如何是好?

不過說實話,我買車為什麼要來開箱?當然是買到爛車再來01上面尋求支援阿!網友的力量當然是用在負面的事件上面才有最大的功效!
luesingwen wrote:
彈兄這業務一定知道他...(恕刪)


那有趣了

案例一

國外原廠給台灣代理商3~5年的產品保固

但台灣代理商對零售客戶只肯給1~3年的產品保固,也就是說零售客戶保固過後自費更新的零件,代理商可能是拿來跟國外原廠出保固的

這算代理商詐欺零售客戶跟國外原廠嗎?

案例二

總代理/經銷商在營業項目沒有代客領牌.驗車......營業項目,業務自行對客戶加收非屬公司營業項目費用,如本案中的拖車費啦.跑腿費啦........

這算業務詐欺嗎?

案例三

貿易公司跟國內工廠採購,所有的加工都是一個費用到底,但這貿易商卻跟國外買家說,我這個包裝要再加多少錢,幾色印刷要再加多少錢.....要再加多少錢

這算貿易公司詐欺買家嗎?

條文貼一貼

這個好像我也會



有趣了

原來全台灣搞不好有一半的人都在詐欺和侵占
PEUGEOT好?PEUGEOT妙?PEUGEOT聒聒叫? 切... 我又不是獅幫義和拳.白蓮教 少來這套
luesingwen wrote:
彈兄這業務一定知道他...   
 車主這件事
只要找律師寫訴状
一定告得成
(恕刪)


住巷子裡的,哈哈哈!!不過找律師得先花幾萬塊才行,一個審級五六萬吧!!弄到要出庭
就另計了。。。

還有阿,若是損害賠償金額不高的,律師好像接案興致不高就是了。。
從另一台大笨牛換到另一隻大笨牛!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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