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nyuanlo wrote:
違反審閱期的規定,是...(恕刪)
文中提到,只需消費者於簽約前已充分瞭解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或有可認其能認
識契約權義務關係之合理審閱期間,不得主張契約無效
不是說不可能
通常來說一般人簽約尤其在營業所有給時間審視嗎?
還是簽了就走?
樓主的狀況我看事前都沒準備要買車簽單也是糊里糊塗簽
"充分了解"契約的內容與權利義務關係我想不容易
所以這部份的主張成立我想不意外
消保法也會有利消費者來做解釋
fenyuanlo wrote:
約是自己簽,合約有問題可以要求帶回看清楚再簽
然後發現買貴了,才東拗西扯搬出消基會
拚命找出可以解約拿回定金的條約?
在我看來這不是消費糾紛,而是不想認帳
fenyuanlo wrote:
我所舉為實際的判例,而非只是公告的回文
消保官也須以法條作為保護消費者的依據
依法論法罷了
fenyuanlo wrote:
李永然和簡嘉宏律師有篇關於"定型化契約和買賣中古車"你可以參考
文中提到,只需消費者於簽約前已充分瞭解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或有可認其能認
識契約權義務關係之合理審閱期間,不得主張契約無效
Vic Liu wrote:
判例?我只有看到法律見解啊!?
若真有判例,或許可以拿來給大家參考一下!
若已然形成"判例"(非判決),則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存在,
(判例對各級法院具有程序上之相當約束力)
這部分也就無須多所爭論,但就我所知,並無與樓主這類情形的相關判例!
但觀fenyuanlo引用的文章(如下),其用字謹慎,不似已有可靠法律解釋或判例之依靠,
還請斟酌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