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 Liu wrote:
無言...說真的,這...(恕刪)

Vic大我很早就退場了
跟家人多聚聚有意義多了
可以隨便退 那訂金收心酸的就是了

小學生都懂八
現在真有許多人把誠信當狗屁。

還大言不殘的吹噓他退了多少訂。

真是禮義廉啊。
Vic Liu wrote:
簡單說說fenyua...(恕刪)



從律師的案例,和我找的法院判決,再者相關條文

都明白指出,審閱期的認定是指

消費者可以主張其條款可構成或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和契約的成立根本就無關

再者判例或判決雖然是在高、低等法院的差別

但是都是法官作出的判決確定

一再的抓這些小地方,是硬要把法律層面外的東西也加進來說嗎

再者每個個案的情況當然都不盡相同,我所舉其例子

核心在於"試圖以審閱期未滿當作其契約無效目的",其案例為消費者敗訴

判決主文下方引用:「
2.系爭買賣契約是否因原告未給予被告30日之審閱期間而不成
立?
(1)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
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
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係為
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使其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有充分
了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機會,且為確保消費者之契約審閱
權,明定企業經營者未提供合理審閱期間之法律效果。是
該條之目的,在給予消費者充分瞭解契約內容之機會,並
規範企業經營者不得在未給予消費者審閱契約內容之機會
前,限制消費者簽訂契約之時間,以避免消費者於匆忙間
不及瞭解其依契約所得主張之權利及應負擔之義務,致訂
立顯失公平之契約而受有損害。故,即只須消費者於簽約前已
充分瞭解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或有可認其能認識契約
權利義務關係之合理審閱期間不得引用上開規定而主
張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因之,並非任何定型化契約,
於訂定契約之前,企業經營者均應給予消費者中央主管機
關所選擇特定行業之審閱期間,否則消費者即可主張該條
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或契約全部無效,而仍應實質探究消
費者於簽立定型化契約之前,是否有合理期間,能審閱全
部條款內容,並充分瞭解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考量
締約與否。苟非如此,未經探究個案審閱期間是否合理及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顯失公平,一概以審閱期間不足中央
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審閱期間,即逕認定型化契約全部無效
,應已逾審閱期間規範之目的,且有礙社會一般交易秩序


難道此段沒有同於"試圖以審閱期未滿當作其契約無效目的"

何來大不相同之說

hone0024 wrote:
7/15號那天......(恕刪)


我買TOYOTA和賓士車

我的經驗是簽約後悔都能退定

只要辦牌前都可以 就算簽了2週後都可以退

只能說MAZDA比較會刁難客戶 比較不阿殺力

hone0024 wrote:
7/15號那天......(恕刪)



你當做你買車是去百貨公司買一台模型歐...

隨興就刷下去了

怎麼會連功課都不做就直接去訂車了

好歹看完車做完筆記回來 跟家人討論

或是親朋好友比較懂車的 一起討論恰當之後再做最後決定

現在的年輕人 真的不知道該說甚麼

做事情都太衝動

退一步好好想一想你會發現 有更好的在等你...
其實之前各家車商業務都是急著要人下訂衝業績,訂金表示要買車,並且馬自達業務都急要客人立及下訂金
hone0024 wrote:
7/15號那天......(恕刪)


我覺得是看所長跟業務啦

當初小弟女友想買一台小車,因自己也開馬3

所以極推new MAZDA3 業務很阿莎力!

將試算表都給我們看,(年輕人咩!多少要貸一下款~)

談到一個雙方滿意的金額了!! 且業務說目前僅剩一台紅馬3 2.0版

我們如果要買的話,希望能夠先下訂金,讓業務可以向上呈報訂下那台紅馬3

但因事發太快,且女友父親覺得女孩家要開而已,還是牛頭牌小車較適合

業務見我們舉棋不定,告知我們如果事後反悔,可以返還訂金!!

小弟馬上去提了1萬現金給業務, 事後,果不其然,還是尊重女友父親的意思

買了小牛頭牌~ 跟業務說明了原因後,業務也非常客氣的退了我們訂金

但因為已經呈報上去公司,所以只能退還支票,而非現金

雖然買賣不成,對那位業務也很不好意思,~如果還有機會可以新車入荷

我一定會再找那位業務!!

據之前下訂的經驗
我的mazda業務是跟我說訂金付了
可是如果後悔還是可以退訂的

以上個人的例子
孩子睡了~再來回一下...

先說明判決和判例之不同:
判決與判例之差異,絕非如fenyuanlo所說,只是不同等級法院的判決而已!
fenyuanlo wrote:
判例或判決雖然是在高、低等法院的差別
但是都是法官作出的判決確定

判決:
判決是指法院就一具體事件所為之判定

判例:
判例是最高法院就某一特定判決,認為具有特別參考或意義的價值,
可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依法由最高法院法官表決後所選定
其效力可以與法律相等,具有拘束下級法院的效果!

為何在意fenyuanlo回文中誤以判決為判例?
fenyuanlo wrote:
我所舉為實際的判例,而非只是公告的回文
消保官也須以法條作為保護消費者的依據
依法論法罷了


Vic Liu wrote:
若已然形成"判例"(非判決),則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存在,
(判例對各級法院具有程序上之相當約束力)
這部分也就無須多所爭論,但就我所知,並無與樓主這類情形的相關判例!


fenyuanlo wrote:
一再的抓這些小地方,是硬要把法律層面外的東西也加進來說嗎


fenyuanlo本以判例為由,抬高其言論之可信度!
我也認同,假如真有這樣的判例,我會認為無須繼續討論,
因為判例有法律般的效力,我絕對認同判例,
然而,若只是判決,則須根據案情因果,來討論是否可以加以引用!!!

可是,fenyuanlo可能發現根本沒有判例,
自行修改文章,將之前發文之"判例"相關文字刪除,
另行回文改以引用"判決"來證實其設想,
我也接受...
但是,前提是:案件之因果必須全面檢視!

所以,我並沒有抓著小地方猛打,
手誤口誤,可以直接承認...無須刪除,
我也願接受fenyuanlo提出判決來討論,這邊應該沒問題吧!?


接下來,我順著fenyuanlo的邏輯,來看看其主張是否合理?
fenyuanlo認為:
1.
fenyuanlo wrote:
即只須消費者於簽約前已
充分瞭解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或有可認其能認識契約
權利義務關係之合理審閱期間不得引用上開規定而主
張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2.
fenyuanlo wrote:
一概以審閱期間不足中央
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審閱期間,即逕認定型化契約全部無效
,應已逾審閱期間規範之目的,且有礙社會一般交易秩序


fenyuanlo結論:
樓主就算是沒有審閱契約,也應該視同對契約有所認識,
而不能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
車商亦毋須退還全部定金!

假如真的不論案情事實皆如此判定,那要這個法條幹啥??
反正大家就算沒有審閱契約,也應該被認為對契約有認識....!!!!
這合理嗎??? 答案自行思考...


所以我才說,判決...是需要根據各個案情事實,綜覽其因果,才可以被適當的引用!!

上面fenyuanlo所在意的判決主文摘要,
似乎可以用在樓主的案例中,
然而看完這個判決的案件事實,
可以發現,該案的消費者有5日的時間考慮後,再去與車商簽約,且簽約後亦完成付款和交車手續,
雖然由看車到交車不滿30日(5/21~6/12),
但是法官根據交易的時間及流程,認為當事人是對於契約有認識的,故判其敗訴...
這個判決,我絕對認同!!!!

基於樓主的情況,我實在不認為樓主對於契約有足夠的認識,
假如樓主要以價格過高為由,取消訂車,我認為沒有法律可以支持這樣的主張~
但是,若以"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審閱期"為由,取消訂車,我則認為於法有據,
畢竟客觀上樓主無詳加審閱契約,亦於72小時內提出異議...
所以,我的結論是:
樓主可以主張全額的退還訂金!!!

再者,借花獻佛一下:
fenyuanlo wrote:
故,即只須消費者於簽約前已
充分瞭解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或有可認其能認識契約
權利義務關係之合理審閱期間不得引用上開規定而主
張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之,並非任何定型化契約,
於訂定契約之前,企業經營者均應給予消費者中央主管機
關所選擇特定行業之審閱期間,否則消費者即可主張該條
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或契約全部無效,而仍應實質探究消
費者於簽立定型化契約之前,是否有合理期間,能審閱全
部條款內容,並充分瞭解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考量
締約與否
。苟非如此,未經探究個案審閱期間是否合理及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顯失公平,一概以審閱期間不足中央
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審閱期間,即逕認定型化契約全部無效
,應已逾審閱期間規範之目的,且有礙社會一般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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