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 Liu wrote:
無言...說真的,這...(恕刪)
Vic大我很早就退場了
跟家人多聚聚有意義多了
Vic Liu wrote:
簡單說說fenyua...(恕刪)
hone0024 wrote:
7/15號那天......(恕刪)
)fenyuanlo wrote:
判例或判決雖然是在高、低等法院的差別
但是都是法官作出的判決確定
fenyuanlo wrote:
我所舉為實際的判例,而非只是公告的回文
消保官也須以法條作為保護消費者的依據
依法論法罷了
Vic Liu wrote:
若已然形成"判例"(非判決),則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存在,
(判例對各級法院具有程序上之相當約束力)
這部分也就無須多所爭論,但就我所知,並無與樓主這類情形的相關判例!
fenyuanlo wrote:
一再的抓這些小地方,是硬要把法律層面外的東西也加進來說嗎
fenyuanlo wrote:
即只須消費者於簽約前已
充分瞭解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或有可認其能認識契約
權利義務關係之合理審閱期間不得引用上開規定而主
張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fenyuanlo wrote:
一概以審閱期間不足中央
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審閱期間,即逕認定型化契約全部無效
,應已逾審閱期間規範之目的,且有礙社會一般交易秩序
fenyuanlo wrote:
故,即只須消費者於簽約前已
充分瞭解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或有可認其能認識契約
權利義務關係之合理審閱期間不得引用上開規定而主
張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之,並非任何定型化契約,
於訂定契約之前,企業經營者均應給予消費者中央主管機
關所選擇特定行業之審閱期間,否則消費者即可主張該條
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或契約全部無效,而仍應實質探究消
費者於簽立定型化契約之前,是否有合理期間,能審閱全
部條款內容,並充分瞭解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考量
締約與否。苟非如此,未經探究個案審閱期間是否合理及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顯失公平,一概以審閱期間不足中央
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審閱期間,即逕認定型化契約全部無效
,應已逾審閱期間規範之目的,且有礙社會一般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