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遙逸雲 wrote:
看了影片以後 脫衣哥 似乎有說要對 被敲頭的苦主提告
然後提到肖像權的部份 目前大多數學者認為 未涉及經濟利益的話 是回到一般人格權排除侵害方式來
也就是民法第十八條的部份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至於刑事的部份 更不會構成 誹謗罪或是妨礙秘密罪的問題
如果被敲頭的苦主 有需要法律協助的話 本人很樂意幫助提供相關協助
至於有人提的有公然侮辱的狀況的話,那就是要看有無相關證據囉
如果說要求對方主管出來處理 開除女業務叫做恐嚇可以成立的話
麻煩請那女業務趕快去快 這樣就可以讓苦主加告他一條誣告罪
道歉如果有用的話 那要法律幹麻 既然要討論法律 那就法律解決吧
尤其相關人等對苦主用詞的字眼已經差不多構成誹謗跟公然侮辱 我建議苦主連過失傷害的部份
一併對這些人等提告 有人說臉書是她的自己私人的空間 不好意思喔
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就已經構成公然了 現在才鎖住可能有點太晚了點
至於女業務的話 看看要不要求助海基會提供法律諮詢 去問問看大陸同胞可否免除刑事責任之類的
免得又說不懂台灣法律 然後被告了 再來怪台灣的法官不懂體諒她是從大陸來的
"目前大多數學者認為 未涉及經濟利益的話 是回到一般人格權排除侵害方式來"
1,多少算大多數?
2,學者=法官?
3,因被post網而導致失業,算不算涉及經濟利益?
4,證據保存需不需要po網?
在這個事件中,對於肖像權的問題,可能要看審理的法官是什麼見解了
個人是認為這次事件,po網應該是有涉及到肖像權的問題
另外,在女業務的FB中,網友的轉貼中提到:
"我想你是主管也會問那個人想要怎麼處理我吧,
主管說是不是我下跪道歉他就肯放過我,然後那個人就又開始兇了,說要叫警察好了"
"只因為我不小心k到他頭,就一定要受到他的辱罵嗎"
若假設這位女業務在FB上所說的是真的,"辱罵"屬實,而又能舉證時
那是否構成公然侮辱了?
如果被敲頭哥因被敲頭,心情不好下,M牌主管的處理又不合其心意
如果有說出:"叫你主管出來,我要你主管處理你"
這樣算不算恐嚇?
「恐嚇」,乃以將加害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懼之心。
女業務因被敲頭哥要主管出面處理,心生恐懼,算不算被恐嚇?
個人不是法官,只能說有可能,但不見得能成立
但就算就算不成立,要因此說女業務誣告,可能還差很遠吧
至於臉書,印象中好像有判例,並不完全屬於私領域
這點我也是同樣的看法,在臉書上由於不特人都可共見共聞,已經算是公然了
最後,女業務的FB上有提到,被敲頭哥說要"叫警察"
這點不得不說M牌的主管危機處理真的很糟
既然對方已經擺明鬧到你無法處理,那請警察來也不失為一個辦法
畢竟只是一個不小心關車門撞到對方的頭
那就算警察來處理,會比現在這狀況還差嗎?
反而有公權力介入,頂多賠個醫藥費,可能就和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