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核心 wrote:問點有梗的啦.老是問...(恕刪) 沒阿..你說要告總是要有法律能告不然你說告就告?..要告哪條又不知道?破壞形象要像毀謗一樣,弄出非實際的事實,導致破壞人家形象今天苦主PO影片也沒造假..業務的確是嗆人家,形象是業務自己破壞,不是樓主破壞影像又是樓主的,又不像警察辦案,拿了某客運車禍行車錄影記錄,又私人貼到網頁上面.....造理來說應該是公司對業務提告,因為他的行為"實質"破壞公司形象這件事公司告自己業務,會比公司告苦主來的有效益,勝訴率也高
6核心 wrote:但我怕那2位停職大哥看到你的發言一定氣死的...(恕刪) 說真的我也管他兩個是誰?!口德?我只是講現實馬自達公司...提告的情況是怎樣?與口德有何關係如果我是咒罵人家那才有口德上的問題
6核心 wrote:煙抽完了.要去睡覺了...(恕刪) 早點睡吧,清醒點時,好好思考要告些什麼?告成功機率多高?告了對該公司有啥好處?6核心 wrote:我管它告誰.但我怕那2位停職大哥看到你的發言一定氣死的...(恕刪) 不過看到你喊他們大哥..感覺案情不單純
2010ian wrote:喔...那件事喔到最...(恕刪) 其實像這件事也沒啥好提告的因為我看罰責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主要有兩罪:「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這四種不罰的行為如下: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証合法之利益者。(苦主)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而且另外有寫另外一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這是最困難的,要有證據,但苦主有了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