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ve wrote:
刷卡後
然後反悔
商家依約定不退還訂金
消費者剪卡不認帳
這不構成犯罪嗎?
持卡人無意給付而使用信用卡
由黃榮堅老師的見解,可以看出無權或濫用信用卡之情形,無法由現行法加以規範,須另行立法。
而林東茂則認為使用失效的信用卡獲未經同意使用他人信用卡消費是可用詐欺罪相繩的,
所以信用卡濫用罪的處罰範圍,只局限於「無意給付而使用信用卡罪」。
林東茂老師的理由是:無意給付而使用信用卡,既不成立詐欺罪,也不成立背信罪。
不成立詐欺罪是因合法有效的信用卡持有人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並不是欺騙行為,
而且特約商店也不會因此陷於錯誤。
不成立背信的理由是信用卡的持有人並無義務去計算或注意發卡銀行的財產利益;
而且經由發卡銀行的授權,持卡人本來就享有先消費後付款的權利,
持卡人要注意的只是自己在消費之後的付款能力。
以上摘自林東茂老師學說精要(四) —詐欺罪 兼論國內學說見解
個人認為單純成立民事上的債權債務問題,而無刑法上之犯罪!
fenyuanlo wrote:
我貼的圖還不是因為你數次引用我的文,然後逐段針對
把人家ID貼出來針對,你覺得沒差
我覺得你這樣的行為沒品可以嗎?
前面說是因為我有貼圖,所以你才貼圖,
現在又說是因為我引文+針對性回文,所以你才貼圖??
看來你的回文只能證明自己的反覆和無理罷了!
ID後面沒有加上"大大"之類的尊稱,很讓你受傷?
引文開頭都會有ID,針對性回文加上ID就是沒品??
個人感受問題就別無限上綱了~
fenyuanlo wrote:
你想證明什麼
只有你是對的?
我想要論述的,之前的回文都已經清楚說明,
絕對不是"我是對的"這麼無聊膚淺的目的,
至於內容,不管是誰看不下去或是看不懂,都不會是我的問題~
我已盡力...
fenyuanlo wrote:
嘴巴說著理性討論,這樣沒品的貼著人家ID打
還真是"手口一致"阿
這篇回文,是我自認為在這個主題中最不理性的一篇了~
只是為了回應您不可理喻的指責!
我想,假如我是理性的,應該是將你的文章留在最底,
讓大家看看你文字透露出的情緒和態度...
由於我回應了,所以我承認,這篇回文,僅有這篇回文....是不理性的!!
fenyuanlo wrote:
況且我從頭到尾都有舉不管是律師的案例,法院的判決主文等
來討論法律層面的東西,難道這些都不是證據?選擇性視而不見?
難道這些律師法官都不比你專業?
最後,律師法官當然專業,我也不斷強調,我認同你引用的文章!
(意思就是我尊重您的看法和文章作者的觀點)
但是法律和現實是需要結合的~
涵攝您應該清楚是甚麼意思,兩個案例不同,結果自然有差異!
是誰不尊重專業?? 又是誰不肯面對現實???
fenyuanlo wrote:
我舉實例,又舉判決
何來法律現實需要結合之說?
我舉的例子都是實際發生
結果也都是不得以其推翻契約
我很尊重專業,現實也是這樣判
你腦袋錯亂了嗎
你要討論,那你也找篇判決來討論,別只會在我的文章裡面挑骨頭
看來你是真的不懂!
你是有舉實例,
舉了一個事實上有足夠時間審閱契約,且清楚與車商約定好繳款和交車時間的"案例"
然後,完全不管這個事實,跳過樓主敘述的現實情境,
試圖以法官判決文告訴網眾:
這棟樓的樓主這樣的狀況是不可以主張取回訂金
這樣算是尊重專業??
涵攝過程呢???
我再三說明,你引用的判決文中的判決,我完全認同!
永然法律專欄的文章也很有參考價值,
PTT貼文的內容也沒問題!!!!
重點是...關聯到樓主了嗎??
關聯到他沒有審閱契約的情況嗎???
還有,我貼了由他人整理的申訴案件經過和結果(房屋買賣)
皆較貼近樓主的狀況,你有參考思考過嗎??
你可以繼續發表情緒性的侮辱言詞,也就是指小弟"沒品" "腦袋錯亂"這類的文字...
也可以在嘗到後果前自行刪除,我會當作沒看到而不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