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只懲處自己.怎沒對攝影者提告

七嘉夕 wrote:
樓主是不是傻了?侵權...(恕刪)



樓主沒很傻啊

他提出的質疑很合理啊

被敲頭哥自行PO到網路的影片中拍到的人(有關人權)

有沒有經過他們的同意

如果我拿相機一直拍你.你給不給拍?

哪裡不合邏輯

法官哪裡會分不出來

什麼是真正的恐嚇什麼不是真正的恐嚇

什麼是因為兩造雙方都動了肝火而講出來的氣話

要是真的黑道

還會讓你活著走出會場

但是被敲頭哥頭腫腫安全的離開會場了

所以只是誤會一場

樓主的質疑是

Mazda為什麼不懸賞當天在被敲頭哥被敲到頭之前稍早的影片

聘請名律師研究一下(影片中沒有馬賽克).純屬台灣地區業務的個人行為

損害到Mazda的潛在利益

就不會被輸的這麼慘了

補上有關肖像權的討論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523515&m=f&last=33018482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1422289&last=20862281

肖像權之定義及範圍

所謂肖像權,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包括照片與錄影)所享有之權利。肖像既是以自然人為內容,則其為人格之表現,並含有濃厚的人格利益。不過,肖像權人之權利與拍攝者所享有的攝影著作權,二者並不相同,不可混為一談。亦即,照片之著作權人與肖像權人所享有之權利,並不相同,因此不能認為肖像權人即當然是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該攝影著作之問題

由於肖像權人與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並不相同,所以有可能會發生權利衝突之情形。假設系爭照片之著作權人為離職前之公司,則該公司未經肖像權人之同意使用該照片於文宣傳單上,肖像權人主張著作權人利用著作之行為侵害其肖像權,著作權人可否主張其利用照片之行為屬於著作權之行使而將其利用行為正當化?亦即,一方享有肖像權,一方享有著作權,後者可否主張著作權法為民法之特別規範,而認為其著作權應可排除肖像權人所主張之權利?

對於肖像權之保護,學者認為,不應該認為肖像權僅具有人格利益之內涵,而應該認為肖像權本身亦應具有一定之經濟利益。並且,不應認為著作權法對於創作人給予特別之保護,而忽視與犧牲肖像權人之權利。

民法對肖像權之保護

我國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特別設有保護之條款,因此適用一般人格權保障之規定, 即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因此,如偷攝相片做為商業用途,被害人得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收回發行部份,並禁止發行再版。至於新聞工作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害,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看完這篇我又笑了~~~

樓主~~你幫幫忙~~~

路上一堆車子裝行車紀錄器

放上網路視頻的又是一堆

萬一我被照到有被放上去~~~~

挖~~~這樣會告不完喔~~你想累翻地檢的檢察官跟法官~~

還是給律師賺錢得一條門路~~~((有你真好))
要告快告,最好再分成十集,讓這段證據影片每天在各大新聞台播放,

這樣馬自達應該很快就Byebye了~
真的好好玩 好好笑
滅火都來不及了
還想去告被K到頭的人
日本人都認錯了
這還有人要繼續蓋大樓 沒完沒了
繼續蓋 就繼續看

Proeric wrote:
真的好好玩 好好笑滅...(恕刪)



中原標準時間,6點5分...早啊各位
我只說幾件事情....

大大感覺上你有點懂法律 因為你的標題 但是你卻讓懂法律的自己 陷入用白痴去對人身攻擊 雖沒指名道姓 但你確確實實回復了某大的發言....

這是你的失策!!

再來馬自達事件 若是公司真要提告 應該會告自家離職業務損害形象 而業務若是依你想法所說的可以告拍攝者....

但是接下來 想想 誰會比較吃虧!?

沒錯雙方當然都有問題 但是站在立場上 拍攝者類似自我防衛機制的啟動 法官認定應該責任應較為輕!!

而受傷害的公司形象 雖得可以從告失職業務損害商譽形象等 得到賠償....

但他會這樣做嘛!?

若是一間大公司會對自家員工這麼做 那人才流失不是更誇張!?

想要進來公司上班的好人才 會怕做錯事情被公司告 害怕再三考慮是否真的應該進入這家公司!?

再者對自家員工損害形象的賠償金額 對於現在商譽的流失已經是無法挽救的事實 那何必又把事情在鬧大!?

當下就是道歉 道歉 再道歉....

或許 網民真的有些火上加油!!

但我個人認為 台灣人對於服務業做錯事容忍度已經算高了....

因為台灣人通常不愛上法院 太麻煩瑣碎 時間又不一定夠用 律師費等等 一堆問題 不是整天告來告去就可以解決事情的!!

與其告服務業失職 不如花點力氣工作賺錢....

再美國 失職的服務人員 會經常性的接到客人律師的存證信函(這是事實)!!

再日本 失職的服務人員 會因為自己的疏忽 搞的裡外不是人 害主任等級下跪道歉 整個組織都會被撻伐 更免談你將來轉行後的工作 基本上公司間很難會繼續任用!!

所以我認為就算能告拍攝者 也沒必要花力氣 花時間去求償 畢竟錯以再先 先挽回商譽比想辦法提告來得重要!!

6核心 wrote:
不管對與錯.但當事人在馬自達展場的馬自達公司私人辦公處攝影.又沒告知馬自達公司 私自在網路公開影片內容.實屬侵犯到馬自達公司形象.當事人你怎那麼勇猛到要跟馬自達公司對薄公堂...

2012年一開電腦就看到這麼好笑的文章,今年一定是蠻開心的一年了~~~

6核心 wrote:
馬自達只懲處自己.怎沒對攝影者提告
馬自達跟K頭哥都是受害者.馬自達讓2個業務停職.怎沒對攝影者提告(預設立場)
我只是一般愛車的網民.難道大家可以 以第3者身份觀感.而我就不能
如果當事者都無預設立場.好言相向.搞不好可以和解收場
我題目預設後續它們當能園滿.一定要它們當事人殺的你死我活然後看笑話
也許我不該發這文.對我本身又無利益.台灣選舉也是對立
消毒對我又沒差別因為我又不買馬自達.我也跟當事人無關.但如果大家以2方人 心態想.口氣很很大的衝突點.K頭兄被馬自達業務K到頭.是馬自達業務有錯在先.2名嗆聲業務也不該這樣.來者是客.但K頭兄一定要叫主管(它心想怎樣我們是不知道).雙方口氣都不是很好.然而K頭兄怎不留一備份先找馬自達高層看事件.而直接PO上網.這跟本達不到它應有的利益.如馬自達高層不處理在PO 上網.如果各位網民也是一樣不爽直接PO上網嗎?
後續就看雙方如何營造雙贏.(恕刪)


哈哈哈........好一個"都是受害者"

安安 幾歲
世界和平就靠你了
C'est La Vie~
6核心 wrote:
侵權行為 你自己去看法條...(恕刪)


呃~~~~~~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伶娘玩祖瑪 wrote:
你有沒有指名不是重點,重點是你回覆我的文,就是針對我! 你還有26分鐘
公然侮辱可是公訴罪,想清楚吧你!

「公然侮辱」不是公訴罪啦,是「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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