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過、跑過、走過 wrote:
事主所謂的『痛到快飆淚』只是事主的自我敘述
還真是輕輕帶過,光是用想像的就覺得很痛。如果你認為沒有人知道的話,那就麻煩您了,麻煩去請出女業代,還有同款的車子,請教一下事主當時站的位置,您親身體驗一下,那就知道了。知道了以後麻煩上來po一下,看到底有多痛?
路過、跑過、走過 wrote:
以此對照女業務在PTT上的發言:『事主一直要求我的主管開除我』
ptt上的文章只說到「處理」,沒說到「開除」,要發文你還是問清楚比較好。
路過、跑過、走過 wrote:
事主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會演變成如此?自己都沒有過錯嗎?
今天事情會演變到這個地步,跟事主絕對脫不了關係。看起來真的會讓人有吃人夠夠的感覺,但重點是,他還沒吃到最後。他只是多說了幾句話,要去醫院檢查,要請主管出來,要處理這位女業務,要面速立達姆,要警察來,但是,他還沒說到要上法院提出告訴。事主因為這個事件的發生,他已經擁有法律追溯權了。要被判刑,要易科罰金萬把塊,或運氣好要的到緩刑,還是假設「處理」真的是意味著「開除」,要哪一個,女業代可以自己選。我的話,可能選擇離職。當然,我也可以選擇讓同事幫我出氣,然後鬧上新聞。說歸說,但我離職心理一定不爽,也一定會覺得:「有必要這樣逼我嗎?」但很抱歉,有沒有必要是事主的決定,選擇要哪一個結果是我可以決定的。就是這樣。坦白說,事主還真的什麼錯都沒有。頭被K到淚快飆出來,還要被人家這樣侮辱(當著多位業代的面轟事主出去)。
選擇離職,不一定代表對自己不利。也許以後女業務到其他車商繼續賣車,他可以舉出這次的經驗。「當時我對我的疏失感到內疚,而這位客戶堅持要我離職。為了公司和品牌的聲譽,我選擇了離職,避免事情再度擴大而波及他人還有公司的聲譽。人不可能不犯錯,但這次的錯誤中我學習到了謹慎一課,也更肯定了自己承擔這一切是正確的,因為自己做的要自己承擔,不是公司來承擔。」那個主管會不用他?
如果真的事主的「處理」,意味著「開除」。那說真的,在女業務還沒拿到人事開除令之前,也都還不是真的,那事情就還有轉圜的空間。要再求情,懇請原諒,或常常關心慰問,有時間有空間,時間一拉長,那整個情緒和緊張的狀態也隨之而去。有沒有可能事情就不會鬧上mobile01不會鬧上新聞,和平落幕?
說真的啦,要賠個醫藥費幾千塊,真的算小事情啦,錢能解決的是都算小事。他叫我陪九千九百九,也算幾千塊吧,我一定賠。上法院,易科罰金絕對比這個多。
現在這個事情的狀況更糟糕。Mazda的業務們不但讓事情鬧上新聞了,只要事主願意的話,還是可以向女業務提告,也可以向Mazda提告。因為女業務是在執行職務中過失傷害事主,員工的過失視同是業主的過失,所以事主可以對Mazda或經銷商(總之就是女業務所屬公司)提告。Mazda或經銷商聲譽受損,女業務可能被告,蒙受金錢損失,還可能丟了工作(還有可能是一票人丟工作)。
結論:女業務和他的同事們,讓自己,讓Mazda,讓經銷商輸很大。讓新聞媒體撿到一個好題材,讓我們茶餘飯後可以討論這事不關己的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