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今天因為一個出去現在說他「品牌形象不好」所以要退訂
在法律上並不算是一個「可歸責賣方」之事由,他本來就可以沒收定金
或者像樓上說的,簽約前先問清「不訂可以退定金嗎」
就屬於法條所謂的當事人另有訂定,但這需要舉證例如錄音(難怪要怕)
至於台馬跟經銷之間有沒有罰金、罰金是否高於定金那不關你的事
經銷也無權反過頭來叫你補足定金與罰金間的差額
我只能說你真的找錯對象了,這種事本來就是找經銷談
不過C女因為被錄音心跳很快沒辦法講話真的太有哏了
不如等熱一點的時候約她出來當面談,可能會脫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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