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馬6,依然如此霸氣!

在怎樣都沒這台霸氣,社區二十幾戶還得等這國外回來的假掰貴婦作完臉離開才能出入
樓上這台真的是太霸氣了!不過如果是我的話,只會叫台更霸氣的拖車把她拖走
一代馬6真的是經典.....
之後的真的每況愈下...
想當年的能見度真的超高的
極速法拉利 wrote:
雖然己有年紀,但依舊...(恕刪)

原PO請問你有沒有在開車?
旁邊有多餘空間停車格, 本來就常常停這樣, 這樣他旁邊另外一格停車格可以有更大的空間
或許這台是停的歪斜的較為誇張些, 但並沒有影響到任何人
而且原PO你還沒有把此車的車牌馬賽克掉
如果我是車主我可以告你你知道嗎?


無意冒犯,但小弟真的很想了解一下車牌的相關法律知識
有相關的實際判例或判決書資料嗎?
法條就不要貼了,網路上抓就有一大把
而且很多法條不是字面上這麼簡單
如果有人能分享一下相關的判決資料
相信能給不遮車牌的人多一點威嚇效果
仇恨只會令人厄運纏身,而那些獲得幸福的人,往往更懂得口出善語,對他人衷心祝福

bedebah1974 wrote:
在怎樣都沒這台霸氣,...(恕刪)

這種情怳,小弟就會使用第三責任險,輕輕的用車碰著對方的車,然後請警察來做筆錄,
一切都表現很有誠意要賠對方的樣子。

這樣車主就很容易找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5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7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
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
(一)按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
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
該個人之資料;又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 條
第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 款、第2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經查,被告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FACEBO
OK網站(下稱臉書)Ptt 麻將大台北版網頁,張貼含有告訴
人吳○○身分證號碼及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身分證翻拍照
片之留言,並接續於該留言下方回覆處,回覆告訴人車牌號
碼之訊息,供不特定網友瀏覽,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
第1 款規定所稱之個人資料之範疇,非公務機關如欲利用,
除符合同法第6 條第1 項所規定之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
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二)核被告張○○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 項之非
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爰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其個人對告訴人行事風
格評價不高,竟恣意將告訴人身分證資料、駕駛車輛之車牌
號碼等個人資料公佈於社群網站網頁,經網友提醒有觸法之
虞後,仍執意為之,顯見其尊重他人隱私權之法治觀念薄弱
,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自陳高
中之智識程度、從事旅遊業而勉持之生活狀況及犯罪後自知
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4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Andy.H wrote: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恕刪)


這是有公布身分證字號吧?
只有車牌不是什麼個資。
Renault Grand Espace IV 2.0T MB W204 C200K Estate
一堆人講什麼鬼話,什麼叫自己停好車不影響別人出入,愛怎麼停都好??

那你乾脆180度整台車打橫著停算了嘛! 就是要特立獨行就對了


你沒看那台馬6大辣辣的停在什麼線上?
那是槽化線啊,只是停車場漆成黃色罷了。

槽化線,分為y型、單實線、斜紋線三種,皆是代表禁止行駛及跨越的意思。
既然都已經禁止行駛,你想還可以在黃色槽化線上停車嗎?

只是說在停車場,道路交通法規的罰則是管不著的,但是不代表馬6停在那邊可以理直氣狀,

法律管不到的地方,就是靠人們的道德與自律去自我約束,就這麼簡單。
照片上那台馬6,是沒有違規的問題,但是是根本毫無公德心的行為。

Andy.H wrote: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恕刪)


這個案例好像比單純貼車牌嚴重相當多
是否有單純貼車牌,未提及任何相關人事資料
類似樓主這樣舉發性的文章
然後遭到有罪判例的判決書嗎?

還是強調一下,絕對不是找碴
是真的看過太多不同的說法
每個人都引法條,各自理解又不同
想看看實務上到底有什麼樣的法律問題
仇恨只會令人厄運纏身,而那些獲得幸福的人,往往更懂得口出善語,對他人衷心祝福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