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720825 wrote:
1.大燈的部份確定有開,但這兩天開車發現近燈是壞的(切遠燈正常),不知哪個零件出問題??所以發生
當下是有開大燈但外觀顯示只有亮小燈,後尾燈是正常的
2.方向燈確定非撞擊後才打下去,但我不敢說很早打,約轉彎前兩秒左右
3.影片一開始稍微左打是為了閃地上一個小障礙物而已
發生到現在已經4天,心情也慢慢轉為平靜,我也不敢說自己百分之百沒錯,未來開車還是要小心再小心,
目前對方人沒事最重要,自己車子受傷的部份也沒那麼痛了,雙方都認為是場倒楣事趕快和平落幕就好
現在最慶幸的是對方傷勢沒有大礙,應該有機會這兩天達到雙方滿意的結果~..(恕刪)
大家都是開車的人....心照不宣吧!!!

影片中.路燈的光,光射在地面上的明亮都強過你所謂的開大燈了..眼尖的網友一眼就看出來了!!!你今天還要推說近光燈壞了.....我不知道其它網友會不會覺得太牽強..但小弟個人認為太牽強了!!!

方向燈確定非撞擊後才打下去,但我不敢說很早打,約轉彎前兩秒左右
轉彎前兩秒..方向燈能閃幾下?換作是您是機車騎士..有辦法馬上反應過來嗎?

財去人安在..希望能有雙贏的處理結果....

另外..請問{ 完整影片}....還是不想PO嗎?

在mobile 01,說些無關痛癢的話就行了, 咱不能不留個心眼,以免禍從口出....
2. 前兩秒才打燈,有打沒打有差嗎?
3. 影片前段還是不敢拿出來,只會讓人覺得你想隱瞞甚麼
樓上有人說得好
你晚上行車沒開大燈已經行徑怪異了
速度這麼慢,沒打方向燈又突然亮煞車燈
難道要乖乖地停在你後面觀察你嗎?
事情發生四天,能補上現場照卻不補上之前的影片
很難不讓人覺得你只是想陷對方入罪罷了
max720825 wrote:
此篇迼成這麼大的爭議先和大家說聲抱歉~
目前已朝向和解的方向進行,對方也是有誠意好好溝通的人~因前兩天後方媽媽還不方便過去探視,
今天已帶著誠意和紅包過去慰問
還有要解釋一下影片中大家的疑問,抱歉過了那麼多天才有空上來更新~
1.大燈的部份確定有開,但這兩天開車發現近燈是壞的(切遠燈正常),不知哪個零件出問題??所以發生
當下是有開大燈但外觀顯示只有亮小燈,後尾燈是正常的
2.方向燈確定非撞擊後才打下去,但我不敢說很早打,約轉彎前兩秒左右
3.影片一開始稍微左打是為了閃地上一個小障礙物而已
發生到現在已經4天,心情也慢慢轉為平靜,我也不敢說自己百分之百沒錯,未來開車還是要小心再小心,
目前對方人沒事最重要,自己車子受傷的部份也沒那麼痛了,雙方都認為是場倒楣事趕快和平落幕就好
現在最慶幸的是對方傷勢沒有大礙,應該有機會這兩天達到雙方滿意的結果~
小桶柑 wrote:
總而言之,轉彎車的路...
...汽車轉彎路權取得需
1前30米打燈號
2路口放慢速度 若機車於對向車道超車直行
3注意左右即對向來車 非機車合法路權
本案汽車未依規定取得轉彎路權,若機車於對向車道超車直行,雖非機車合法路權但未侵犯汽車路權!
所以版主都根本都沒依照規定取得轉彎車的臨時路權,機車若是直行哪有侵犯到汽車的路權?
汽車沒有提早打方向燈,並注意左右即對向來車,故機車信賴汽車不會左轉,結果汽車作了左轉動作才會造成此事故,所以還是汽車是此意外的主因!!!
通常收到這種裁決,汽車駕駛都嘛非常不服氣,因為機車可能、行駛對向車道、又從後面來,但沒辦法,交通隊的警官會說"這就是遊戲規則,你車在路上跑就得照著規則來"!!除非能證明轉彎車是「行進中之行人、車輛」而直行車是「起駛車輛」,那是直行車惡意撞上來或直行車未注意路況。
...
(恕刪)
這方面小弟很不擅長,但是生活上的確大家都可能會遇到的。
打趣問一下:
如果桶柑大是轉彎車,後面來的改成貨車以上等級,超速或不超速都可能,那判決也一樣嗎?
抑或再問:
如果這不是轉彎車,單純是小朋友衝到路中撿球,這個看似轉彎其實是要閃避障礙,遺憾後續仍然發生。那法條也是這樣援用嗎??
請不吝賜告

假奧斯卡 wrote:
這方面小弟很不擅長,但是生活上的確大家都可能會遇到的。
打趣問一下:
如果桶柑大是轉彎車,後面來的改成貨車以上等級,超速或不超速都可能,那判決也一樣嗎?
抑或再問:
如果這不是轉彎車,單純是小朋友衝到路中撿球,這個看似轉彎其實是要閃避障礙,遺憾後續仍然發生。那法條也是這樣援用嗎??
這個時候就需要討論到何謂保持安全距離及善盡注意的責任,因為直行車的路權較大並非表示車輛直行就表示整條前方道路都是該輛直行車的路權!所謂直行車路權是指直行車駕駛可視車頭距離+合理反應時間之車輛滑行距離+最短煞停距離,若以數學式展示則為:
後車之直行車路權 = 直行車駕駛可視車頭距離+min(後車時速,該路段最高時速)之合理反應時間之車輛滑行距離+min(後車時速,該路段最高時速)最短煞停距離
(這個是路權學者的論述,我只是參考他的意思寫的,沒有絕對的正確性)
所以後車超速的部分是沒有所謂的直行車路權的!
你的提問,我哈拉回答一下我的看法,不代表正確喔,別砲我!!
首先前題如版主的事件地點(無號誌有標線的路口前車左轉)
前車,完成轉彎車要件(前三十米打燈,路口減緩速度,觀察左右對向車流情況),發現無法一次順利左轉,故停留在網狀線前或壓網狀線但未跨雙黃線極及路口中心線!
A1後車未超速!
a)後車撞前車保桿,==>後車責任,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前車就算在網狀線上暫停,易非事故主因,應是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b)後車無法煞停先跨行對向車道,煞車後側面擦傷前車,==>後車責任,前車既以做成轉彎車應注意事項,自已取得轉彎路權(含在直行道暫停),這時候因為前車未跨過路口中心點,所以還是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為事故主因!
A2後車超速:
a)後車撞前車保桿,==>後車責任,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前車就算在網狀線上暫停,易非事故主因,應是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b)後車無法煞停先跨行對向車道,煞車後側面擦傷前車,==>後車責任,前車既以做成轉彎車應注意事項,自已取得轉彎路權(含在直行道暫停),這時候因為前車未跨過路口中心點,所以還是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為事故主因!
而若首先前題如版主的事件地點(無號誌有標線的路口前車左轉)
前車,未完成轉彎車要件(前三十米打燈,路口減緩速度,觀察左右對向車流情況),發現無法一次順利左轉,故卡在路上(不管停留在網狀線前或壓網狀線或有無跨雙黃線極及路口中心線)
B後車未超速!
B1)後車撞前車保桿,==>主因:前車責任,後車就算未保持安全距離,但不是事故主因,因為是前車未作完取得轉彎車路權的動作,後車是信任前車會直行,所以來不及反應!
B2)後車先跨行對向車道,煞車後側面擦傷前車,==>主因:前車責任,後車就算跨線行駛仍非事故主因,因為是前車未作完取得轉彎車路權的動作,後車是信任前車會直行,所以來不及反應!
B後車超速!
B1)後車撞前車保桿,==>主因:前車責任,後車就算超速,但不是事故主因,因為是前車未作完取得轉彎車路權的動作,後車是信認前車會直行,所以來不及反應! 但後車作責任分攤!
B2)後車先跨行對向車道,煞車後側面擦傷前車,==>主因:前車責任,後車就算超速,但不是事故主因,因為是前車未作完取得轉彎車路權的動作,後車是信任前車會直行,所以來不及反應! 但後車作責任分攤!
至於小朋友馬路上檢球部分,也蠻麻煩的,因為小朋友不具行為能力,而且檢球嘻鬧非合法的道路使用目的,但小朋友路上檢球是小朋友的行為目的,但其行為仍是跨越馬路,我自己覺得仍應受行人的義務跟權利知規範,所以
1)小朋友若在斑馬線上仍享有絕對路權!
2)若小朋友在非斑馬線上跨越馬路,且前後100米有斑馬線,則小朋友為事故主因!
3)若小朋友在非斑馬線上跨越馬路,且前後100米無斑馬線,則車主可能為事故主因!
當然這時後若是行人(含小朋友)須衡量是否侵犯道其車路權時(及行人或小朋友無絕對路權時),仍要考量小朋友或行人有無侵犯到汽車的「合法直行車路權距離」!若行人或小朋友有侵犯汽車路權時而造成汽車損失時,仍應由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付損害賠償責任!
其實我想裁決機關應該有事故路權及責任分攤的矩陣表及比重吧!而我當然只是就我的認知回答的!!
小桶柑 wrote:
總而言之,轉彎車的路權就是弱、弱、弱!!非常弱!!!這是因為汽車駕駛於轉彎時是降低道路使用效率的一方,因為轉彎車會造成同向直行車道、對向車道或路口直行車道的道路使用效率,此乃轉彎車勢必須先臨時取得同向及對向的直行或路口直行車道路權後才能完成轉彎的動作!!
所以轉彎車路權除了專用燈號,專用車道外,都是一種臨時路權的取得!故此臨時路權之取得需盡更多的注意,所以需減速,過中心點始能作動,提早打燈號等。且因為是慢車的關係其觀察路況即反應的時間判斷時間跟煞停都比行進間的車輛容易
故轉彎車臨時路權的取得是要
(1)前30米打燈號
(2)路口放慢速度
(3)注意左右及對向來車
若作足這些動作怎會有轉彎車的事故(不管是同向事故路口事故或對向車事故)?這就是為甚麼版主事故路口的標線會有網狀線,就是要轉彎車在網狀線前就要打燈號,且不准停留在網狀線上,造成道路使用效率的障礙,等注意左右對向來車無虞後才可以順利一方次完成轉彎動作。
所以轉彎車就是道路使用效率的破壞者,就是幾乎完全的路權弱者,故大家一定要有這種認知,轉彎車就是弱弱弱!!轉彎車卡在路中被直行車撞,這還是轉彎車的錯,轉彎車車主不要辯說是直行車沒看到我才撞上來的!(只要直行車沒超速,即便直行車超速,超速不見得會造成車禍,現在是路權觀念,基本精神就是要促進道路使用效率,轉彎車卡在路口不尊重直行車直行路權,才是事故主因,直行車有超速只是次要因素!!)
轉彎車如果作足了1前30米打燈號2路口放慢速度3注意左右及對向來車,早就安全的完成轉彎動作或是仍在路口的中心點或專用車道內!這是我研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台北市裁決所有關路權通則的結論!!
汽車轉彎路權取得需
1前30米打燈號
2路口放慢速度
3注意左右及對向來車
本案汽車未依規定取得轉彎路權,若機車直行合法路權(道路右側),機車合法路權且未侵犯汽車路權
汽車轉彎路權取得需
1前30米打燈號
2路口放慢速度
3注意左右即對向來車
本案汽車未依規定取得轉彎路權,若機車直行道路線道內(非機車合法路權)雖非機車合法路權但未侵犯汽車路權!
汽車轉彎路權取得需
1前30米打燈號
2路口放慢速度 若機車於對向車道超車直行
3注意左右即對向來車 非機車合法路權
本案汽車未依規定取得轉彎路權,若機車於對向車道超車直行,雖非機車合法路權但未侵犯汽車路權!
所以版主都根本都沒依照規定取得轉彎車的臨時路權,機車若是直行哪有侵犯到汽車的路權?
汽車沒有提早打方向燈,並注意左右即對向來車,故機車信賴汽車不會左轉,結果汽車作了左轉動作才會造成此事故,所以還是汽車是此意外的主因!!!
通常收到這種裁決,汽車駕駛都嘛非常不服氣,因為機車可能、行駛對向車道、又從後面來,但沒辦法,交通隊的警官會說"這就是遊戲規則,你車在路上跑就得照著規則來"!!除非能證明轉彎車是「行進中之行人、車輛」而直行車是「起駛車輛」,那是直行車惡意撞上來或直行車未注意路況。...(恕刪)
請參照:
郭采潔 wrote:直行車與同向左轉摩托車擦撞 29樓:
交通部98.2.5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
主旨:有關貴庭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1項7款之適用適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庭98年1月14日 雲院明民和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函。
二、 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爰本案所詢如於同一道路對向不同車道之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依同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係應禮讓直行車,宜先說明。
三、另所詢如二汽車係前後於同向一車道行駛,前後車應依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行駛,其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車秩序,並無前車轉彎時應禮讓後車直行之規定。
...(恕刪)
交通部 99.02.10. 交路字第0九九00一七二三七號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同向二汽車於不同車道行駛至交岔路
口,是否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1項第7
款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99年1月13日高縣警交字第0990070598號函。
二、本案貴局所詢汽車行駛快車道至交岔路口右轉彎,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 1項第4款規定,應
距交岔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至
於行駛快車道之汽車依上開規定變換車道時,依同
規則第98條第1 項第 6款規定,應讓直行車先行,
並注意安全距離,併予說明。...(恕刪)
明顯跟我前面說的意思一樣,屬於同向一車道行駛的前後車關係,
而機車違規跨越不應該跨越的雙黃線就是肇事主因,
至於你的路權理論,我只能說不是字打得多就比較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