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時如雙方意見不合無法和解,
一般會先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接下來才是上法院。
在調解委員會時要堅定自己的立場,
依照你的圖,對方是左轉車,他要讓你,
不管是甚麼理由,他撞到你,他就是肇事主因,
他必須負擔較大的肇責,不管肇責7/3或怎麼分,
對方的責任一定比較大。
對於保險,能不賠就不賠,少賠一點還有獎金,
不管保險在場說什麼,堅定你的主張,和解不成就和解不成。
緊張的會是對方。
你可以要求對方把你的車子修復,賠償一些精神損失等等,
他修多少錢那是他的事,不用怕最後你要負擔費用。
等鑑定報告出來再申請調解或走法院,
我朋友當時出車禍時,被咬定說是左轉車,
也是等鑑定報告出來,才還他清白。
以上都要用時間來處理,這才是最惱人的。
ralph.tsai wrote:
一般來說, 轉彎車要...(恕刪)
要及時更正你的論點喔!!
95年07月01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8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直行車有絶對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