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9806063 worte:
所以說新車保固期內,...(恕刪)


現在是原廠懷疑消費者使用不正確油品,那就應該由原廠送驗!!!
因為消費者使用的是[符合車主手冊規範的油品號數]。
若車主手冊 跟 保固 是兩件事,
那何必要車主手冊呢?

現在原廠根本就是不想負責,在打迷糊仗。
新竹新賀汽車不意外。
想當初我的小SO就是在那裏.... 現在想到都氣!!!!
建議樓主直接找消保官!!!
原廠扯甚麼 車主手冊 跟 保固範圍,根本是無稽之談....
坐等原廠後續回應…
慶幸自己沒衝動試完車直接下訂
m9806063 wrote:
所以說新車保固期內,...(恕刪)

認同你的說法
而且很多車主明知自備機油會造成保固上的爭議,為何還原廠不要如此作為
原廠不用出示任何機油相關證明,只要你用原廠用油,附合保固規範,本該出保,如還有爭議,就是原廠不對
現在也只有看車主可提出多少事證,原廠是否讓步了
網路資訊,供參考。

新車在保固期間,如果經由第三方進行車輛之維修、保養、零件更換,原廠可依消費者使用非原廠規範之零件、或進行車輛改造之由,拒絕繼續為消費者進行車輛保固。

但是,消費者可以自備機油回原廠保養,只要消費者所自備之機油有符合原廠使用油品規範,原廠不得拒絕更換,也不得取消車主的保固資格。

但是前提是,消費者所自備之機油,不得為假油、無檢驗認證之油品、不符合原廠用油規範之油品。

如果消費者所自備之油品正確無誤,但車廠拒絕為消費者更換,或者宣稱更換後將終止保固,那麼該車廠將觸犯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及第二十四條。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禁止)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以下提供兩則實際案例。《來源:網路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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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回覆自備機油事宜(編號:9812536)
敬啟者:
一、您98年8月20日電子郵件收悉。
二、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範圍概分為兩大部分,一為規範事業獨(寡)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二為對事業間不公平競爭行為加以規範,藉以達成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之立法目的。
三、有關 您所提相關問題,本會說明如下:
(一) 依據本會83年4月6日第130次委員會議針對指定機油適法性之決議,略以
1、 基於機械潤滑原理,各車種因設計不同對機油之需求亦有規格、級數上之差異,限定使用符合API、CCMC、SAE等機構認證合格之各種級數、規格機油行為,應屬必要且具正當性。
2、 限定機油廠牌並非必要,應以推薦取代限定,使用級數、規格符合規定之其他品牌機油,不應影響汽車保固之有無。
3、 使用非依規定之級數、規格機油所產生損害部份可取消保固,但並應不影響汽車其他部份原有之保固。前開決議業通函汽車業者知照並促請其於限期內修正使用手冊中有關機油使用之規定。故汽車業者限定車主使用具公信機構認證合格之各種級數、規格潤滑油行為,若係基於機械潤滑原理,得屬具正當理由,尚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之虞,另汽車業者於使用手冊中,對於車主未依規定使用特定廠牌機油時,單方面約定排除「全部」保固責任之情,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規範,本會將依個案之情節依法查處。

(二) 有關要求車主簽具切結書乙節,按本會前揭決議僅規範汽車業者若於車主手冊、保養手冊中,對於未使用符合規格及級數之車用機油所生損害有關保固事宜有所規定時,不應有主張免除汽車其他部分應負之保固責任情事。至若汽車業者與車主基於雙方合意另為保固之相關約定,則屬私法自治之民事範疇,尚難認有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三) 另有關保修廠加收「機油自備-設備使用費」乙節,事涉企業經營成本及管理之考量,屬個別企業之訂價與經營自由之範疇,尚難謂有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四、謝謝您的來信。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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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廠不得規定”不准使用自備機油”相關資料如下:
1. 拒絕提供保固或影響保固, 這違反公交法:
公平會早已發文車廠,不得以未使用原廠機油為由,拒絕提供保固,除非能證明此損害是劣等機油所引起,拒絕提供保固或影響保固如此已違反了公交法第19條第六款及第24條
cakelover wrote:
本人2017年8月於...(恕刪)

依過去法院判例是車商要舉證
為何車主使用符合保養手冊規範之油品仍造成零件損壞
這明顯是車商以拖待變
要是車主怕麻煩上法院所以付錢了事
牠們就賺了
請向公平會提出檢舉

1、可以限定機油的認證等級、規格,但不可以限定廠牌。

2、自備機油必須符合車主手冊對機油認證等級、規格的要求。

3、若機油符合認證等級、規則,則不可以要求車主簽自備機油切結書。

4、不可因自備機油而對整車或引擎不履行「新車保固」。

5、公平會已通函汽車業者,限期修正使用手冊中有關機油使用之規定。

6、收取設備使用費或換油工資為企業訂價自由範疇,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7、若有違反可具名檢附相關事證,依法查處,限期改正。
親愛的 樵玟股份有限公司 您好,

您的來函 (201304040001) 我們收到了。

關於您的反映事項

自備機油相關釋疑

本會回覆如下:

公平交易委員會 電子郵件樵玟股份有限公司敬啓者:

一、貴公司102年4月4日電子郵件收悉。

二、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範圍概分為兩大部分,一為規範事業獨(寡)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二為對事業間不公平競爭行為加以規範,藉以達成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之立法目的。

三、有關 貴公司所詢自備機油是否影響車廠保固及服務等問題,依據本會83年4月6日第130次委員會議針對指定機油適法性之決議,摘要說明如下:

(一)基於機械潤滑原理,各車種因設計不同對機油之需求亦有規格、級數上之差異,限定使用符合API、CCMC、SAE等機構認證合格之各種級數、規格機油行為,應屬必要且具正當性。

(二)限定機油廠牌並非必要,應以推薦取代限定,使用級數、規格符合規定之其他品牌機油,不應影響汽車保固之有無。

(三)使用非依規定之級數、規格機油所產生損害部分可取消保固,但並應不影響汽車其他部分原有之保固。 前開決議業於83年間通函汽車業者知照並促請其限期修正使用手冊中有關機油使用之規定。故汽車業者限定車主使用具公信機構認證合格之各種級數、規格潤滑油行為,若係基於機械潤滑原理,得屬具正當理由,尚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另汽車業者於使用手冊中,對於車主未依規定使用特定廠牌機油時,倘單方面約定排除「全部」保固責任之情,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規範之虞。

四、倘有業者違反前開規定者,得具名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檢舉(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2號12樓),俾憑審理。

五、謝謝您的來信。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啟

□ 本信件由系統自動發送,請勿直接回信,如您仍有反映意見,請至本會服務信箱反映,感謝您的配合!

□ 希望以上的回覆能讓您滿意,感謝您的寶貴意見!未來也請繼續提供我們建議與指教。
推一個,本身也是鈴木車主,也是自備機油。
cakelover wrote:
本人2017年8月於...(恕刪)
請參考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320001007500-10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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